改革需要策略和智慧,一方面需要推進全面改革,另一方面也需要有所側重,需要牽住改革的“牛鼻子”,即優先推動重點和關鍵領域改革,以達到“牽一發而動全身”或事半功倍的效果。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已指出,全面改革的重點是經濟體制改革,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政府與市場關系確實是統率改革的關鍵,抓住政府與市場關系就抓住了改革的“牛鼻子”。政府與市場都有可能失靈,最好是各自揚長避短、相互協調。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一方面要更多更強地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另一方面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在中國強勢政府現實下,重點要警惕政府“越位”,包括警惕地方政府主導重化工業發展,警惕政府過度推進產業轉型升級,警惕地方政府過度“經營城市”等。
改革的關鍵
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關鍵。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的實質是公權與民權的關系。政府代表公權,市場體現民權,市場實際上是產權、自由選擇權和平等交易權三種民權的集中體現。抓住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就抓住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被放在經濟體制改革具體内容之前,成為統帥改革全局的關鍵。《決定》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
抓住政府與市場關系就抓住了“牛鼻子”
首先,從人類發展的歷史來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是一個永恒的主題。有些國家發展成功了,而有些國家長期徘徊在落後狀態之中,若追根溯源,就不難發現,那些發展成功的國家一定是因為較好地理順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而那些沒有發展起來的國家則一定是沒有將政府與市場的關系處理好,這可以說是一個規律性現象。
歷史上,社會主義陣營更強調政府的作用,資本主義陣營更強調市場的作用。但這兩大陣營都出現過政府與市場關系沒有處理好的問題,因此20世紀70年代後兩大陣營都開始進行改革,資本主義陣營以撒切爾、裡根的市場化改革為代表,社會主義陣營以中國的市場化改革為代表。在2008年國際經濟危機後出現了強調政府作用的短暫思想回潮,強調政府作用的“中國模式”一度成為研究熱點,但隨著通脹壓力的加大,人們又逐漸認識到,過度強調政府作用其“後遺症”很大。
其次,從經濟學發展史來看,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也是經濟學者始終關註的焦點。有的學者強調政府的作用,有的學者強調市場的作用,在經濟學史上一直在交錯前行。比如,重商主義強調政府的作用,亞當•斯密強調市場的作用,凱恩斯強調在市場發揮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下突出政府的作用,弗裡德曼和科斯等強調市場的作用。
最後,從中國的現實來看,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也是解決中國一系列現實問題的利器。目前,中國經濟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高房價、地方債務過多、產能過剩、金融風險等方面;政治方面的問題集中體現在腐敗較嚴重、政府公信力下降等;文化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道德滑坡、信仰缺失等;社會方面的問題表現在貧富差距較大、社會不滿情緒增加等;生態方面的問題表現在資源消耗多、環境污染嚴重等。
這五大類問題尤其是經濟方面的問題若追根溯源,都與政府和市場的關系沒有處理好有很大關系,很多都是由於政府的“越位”、“缺位”、“錯位”造成的。因此,抓住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就抓住了解決中國當前一系列問題的“牛鼻子”。
政府與市場都有可能失靈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後,人們開始重新思考政府與市場這一古老的關系。有的人將危機的爆發歸因於市場失靈,有的人將危機歸因於政府失靈。如何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仍然是今後必須面對的重大課題。
市場和政府的關系隐含著經濟社會發展的核心奧秘,它是人類必須面對且最難處理的重要關系。在政府力量過強時,人們詛咒政府;在市場力量過強時,人們又詛咒市場。在產品短缺或經濟匮乏時,人們更相信市場;在產品過剩或經濟危機時,人們更相信政府。
在大部分情況下,市場的作用是有效的。尤其是在發揮經濟自由、體現消費者主權、培育企業家創新精神、保證信息效率和進行靈活價格調節等方面,市場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微觀經濟學理論體系基本就是論證市場價格機制如何有效調節產品和要素市場的供求,以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
但市場不是萬能的,現實中存在許多“市場失靈”。
第一,壟斷的存在使市場的作用不完全。不論是壟斷競争,還是寡頭壟斷,或是完全壟斷,都會或多或少地形成“資源分配無效率”,即出現某些產品生產過多,而其他產品生產太少,資源達不到最佳配置的現象。資源分配無效率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在壟斷條件下,社會總剩餘(=消費者剩餘+生產者剩餘)會減少,形成社會福利損失;二是在壟斷條件下,壟斷者不是既定市場價格的接受者,而是成了價格的制定者和產量的決策者,為了維持較高的壟斷價格,常常限制產量,使消費者處於受損的地位,而且壟斷價格是一種扭曲的市場價格,給生產者以錯誤的市場信號,對資源的流動發出不合理的“導向指示”,導致資源誤置,造成資源浪費;三是在壟斷條件下,壟斷企業的長期均衡點高於長期平均成本曲線的最低點,從而形成生產無效率。同時,在壟斷條件下,企業獲得了某種免於競争壓力的庇護,沒有必要追求成本最小化,還會出現“X非效率”或“資源運用無效率”現象,突出表現在加大生產費用和非生產費用,造成浪費等方面。
第二,在存在外部性的情況下市場是無效率的。在市場機制下,個人和企業具有生產過多的帶有負外部性的物品的傾向,比如制造空氣和水的污染,因為他們不用承擔全部成本。另一方面,他們又傾向於生產過少的帶有正外部性的物品,比如修建路燈、淨化空氣,因為他們得不到全部利益。
第三,在存在公共物品的情況下,市場是失效的。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競争性等特徵。自由市場傾向於對公共物品的生產不足,因為要排除任何人對它的分享要花極大的成本。
第四,在存在非對稱信息的情況下,市場是失靈的。非對稱信息是指市場上買方和賣方所掌握的信息是不對稱的。在這種情況下,市場調節會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逆選擇”、“敗德行為”和委托—代理人問題。
第五,市場有時不能達到公平、反失業、反通脹的目的。當經濟不能充分利用可用的資源時,常常出現生產能力的閑置和工人的失業。即使在經濟是有效率時,也可能出現對收入分配的不公。在這種情況下,僅靠市場的調節是難以達到目的的。
在上述“市場失靈”的情況下,有必要由政府來發揮適當的作用。政府可以通過法律、標準、宏觀政策、直接投資等手段幹預經濟。但必須註意,政府的幹預也不是萬能的,絕不能過高估計政府的作用,幹預過度還會產生許多副作用。政府幹預最好是在市場機制作用的基礎上進行。政府也存在著以下失靈:
一是政府不可能及時獲取完全信息。現代社會存在著“信息爆炸”現象,信息量越來越大,信息變化越來越快,不管多麼全知全能的政府,都不可能及時獲取或掌握分散發生的瞬息萬變的各種市場信息。即使能獲取保證經濟系統順暢運行所需的全部信息,其成本也幾乎是無限大的,而且政府不可能對所獲取的信息做出及時而靈活的反應。
二是政府難以形成有效的激勵和約束。企業和消費者等各種市場競争主體既需要激勵又需要約束。在市場機制下,激勵是通過市場交易回報進行的,約束是通過競争和產權來實施的。政府面對無數個市場競争主體,幾乎不可能實施有效的激勵和約束,因為交易成本和監督成本十分巨大。
三是政府幹預影響生產者的積極性發揮和消費者的需求滿足。在政府幹預下,權力過分集中於政府,企業缺乏獨立自主權,權力、利益和責任不對稱,因而缺乏經營積極性,其結果是創新動力不足,生產效率低,資源浪費嚴重。同時,消費者的偏好不受重視,願望得不到滿足(消費品數量不足,質量較差,花色和品種單調),原因在於政府一般強調總體和長遠利益,對千百萬消費者的種種需求難以顧及。
四是政府幹預容易導致腐敗。政府幹預需要龐大的官僚機構和大批執行管理職能的管理人員,維持政府運轉需要龐大的費用。在民主法制基礎差的情況下,政府很難消除決策的非理性、隨意性和專斷性。權力掌握者可以定規劃,批執照,調撥物資,安排人事等,往往容易產生“尋租”或貪污腐化現象。一些政府往往代表統治階級和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政策制定特別是政策執行很難代表全體國民的利益。即使是一些再分配政策也常常造成新的不公平和資源誤置。
因此,在同等情況下,應優先選擇市場,而不是政府。政府應盡量減少幹預,主要在制定比賽規則、提供服務和維護秩序上發揮獨特的作用。
政府與市場的博弈
如何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總的來說,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要求,一方面要更多更強地發揮市場的作用,另一方面要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
更多更強地發揮市場的作用
一是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是《決定》的亮點之一。由原來的“基礎性作用”升級為“決定性作用”,這兩者的區別在於:基礎性作用是上與下的關系,市場在下發揮基礎性作用,政府在上發揮統領性作用,實際運行的結果是政府越來越強;決定性作用是主與次的關系,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即最終決定權在市場手上,由市場說了算,政府則起資源配置的輔助性作用,政府主要維護市場競争的公平秩序等。
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就把市場提高到比政府更重要的地位上。這一說法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改革理論新的重大突破,堅定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方向,也對那些針對中國市場化改革的質疑以有力的回應。同時,向全世界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即中國市場化改革不僅不會倒退,而且還將繼續深化,由此穩定了國内外投資者的預期。
二是建立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市場體系。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那麼要建設怎樣的市場呢?《決定》指出要建立統一開放、競争有序的市場體系,即現代市場經濟。其中,統一、開放、競争、有序四個關鍵詞都有深刻的含義。統一市場是指要建設全國統一的市場,破除地方保護主義,打破地方封鎖,“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清理和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争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
開放市場包括對外開放和對内開放。對外開放一方面很多行業要對外資開放,降低進入門檻,另一方面要擴大區域對外開放,加快自貿區建設,擴大内陸沿邊開放。對内開放則包括放寬民營企業的進入門檻,統一市場準入條件,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制定非公有制企業進入特許經營領域具體辦法”,推進工商註冊登記的便利化等。
競争市場是指鼓勵不同主體平等競争,反對壟斷,保障非公有制經濟與公有制經濟“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取消一切不利於非公有制經濟的規定”。同時,發揮價格機制在市場競争中的核心作用,“凡是能由市場形成的價格都交給市場,政府不進行不當幹預。推進水、石油、天然氣、電力、交通、電信等領域價格改革,分開競争性環節價格”。
有序市場是指改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全社會徵信體系,健全優勝劣汰市場退出機制,維護市場公平競争秩序。
三是重點建設三大要素市場。市場分為要素市場和產品市場,我國的產品市場已經基本建立起來了,比較滞後的是要素市場。《決定》對三個重要的要素市場建設都做了具體的規定:首先是資金市場或金融市場,“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以及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其次是土地市場,“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最後是技術市場,“打破行政主導和部門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評價成果的機制”。
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
為什麼要強調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強調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並不是說政府就不重要了。政府是現代文明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主體,政府和市場永遠是一枚硬幣的兩面,因此不能忽視政府的重要作用。如何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呢?
第一,明確政府的職能定位。《決定》兩處提到了政府的職能定位:在第一部分就指出,“政府的職責和作用是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争,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彌補市場失靈”;在第四部分轉變政府職能中,指出“加強中央政府宏觀調控職責和能力,加強地方政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職責”。
歸納起來,政府的職能就是做五件事:一是宏觀調控,通過宏觀調控撫平經濟的波動,嚴防發生系統性風險;二是市場監管,即維護市場公平競争的秩序;三是公共服務,即提供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務;四是社會管理,即進行收入分配、就業、社會保障和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社會管理;五是保護環境,包括促進資源節約,保護環境,建設生態文明等。
第二,政府要放權分權。目前,龐大的政府機構通過過多的審批管理等,控制了過多的權力和資源,因此帶來了一系列問題。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意味著政府必須放權分權、削權限權。對此,《決定》給予了明確的回答,即“進一步簡政放權,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減少中央政府對微觀事務的管理,市場機制能有效調節的經濟活動,一律取消審批,對保留的行政審批事項要規範管理、提高效率;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其核心就是要減少政府的權力,只有將政府過多的審批權力釜底抽薪掉了,進一步精簡機構和人員、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等就相對容易了。
負面清單管理是非常重大的改革,意味著政府部分權力的喪失。負面清單管理既是一種透明的機制,也是一種公平的機制,更是一種削權的機制。在負面清單管理下,各類市場主體可依法平等進入清單之外的領域,這意味著政府管理範圍的縮小,意味著很多事情無須政府審批了,無須政府鼓勵這、鼓勵那了,大大減少了政府的自由裁量權。
第三,改革政府的考核導向。長期以來,地方政府主要以GDP論英雄,主要考核GDP、財政收入、工業增加值等經濟指標,導致了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協調、不可持續等問題。為此,《決定》指出“完善發展成果考核評價體系,糾正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政績的偏向,加大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產能過剩、科技創新、安全生產和新增債務等指標的權重,更加註重勞動就業、居民收入、社會保障、人民健康狀況”。若按此方向改革,則必將扭轉以GDP論英雄的考核導向,從根本上轉變政府職能。特別是將產能過剩和新增債務也納入考核指標中,這就對那些一味追求GDP增長而導致產能過剩和新增債務過多的地區以限制。
警惕政府“越位”!
警惕地方政府主導重化工業發展
新世紀以來,中國經濟悄然步入重化工業階段:重化工業在工業和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上升;汽車、鋼鐵、石化等重化工業發展速度加快;重化工業的前向產業(如房地產等)和後向產業(如能源、原材料和交通運輸等)發展速度加快。
在這種新的形勢下,一些地方政府很敏銳地感覺到了新的趨勢,於是紛紛提出要發展重化工業,如上海市和北京市都強調要發展以汽車產業為代表的現代制造業,深圳市也提出了“工業適度重型化”的思路,浙江省一些地區提出要向重化工業升級,東北三省則利用“老工業基地改造”的機遇,要重振重化工業的雄風。
地方政府對新的經濟發展趨勢和機遇做出及時反應是好事,這反映出很多地方政府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的積極心態。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地方政府過分熱衷直接介入重化工業的發展是有風險的,必須在新的問題產生之前,及時提醒:警惕地方政府主導重化工業發展!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琏研究員所擔憂:中國各地不可一窩蜂地發展重化工業!
之所以要強調警惕地方政府主導重化工業發展,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
首先,政府是“壟斷組織”和“特權組織”。政府是獨此一家,且擁有行政權力。政府直接介入某類產業發展會破壞市場競争秩序,如對重化工業實行傾斜政策必定會損害其他產業的公平競争權利,支持國有企業發展重化工業必定會損害民營企業或中小企業的國民待遇。
其次,政府是“權責不對稱組織”。政府常常是權力大責任小,或權力“硬”責任“軟”(即富有彈性),政府代理人的私人利益(或成本)常常與社會利益(或成本)不對稱。因此,由政府及其代理人來主導重化工業發展,很可能會出現好大喜功、超前發展、過度投資、不顧未來市場後果的情況。如政府可能利用自身的權力,組織國有銀行的貸款,圈占大片土地,不顧市場需求搞重化工業的大項目甚至超級項目。
最後,政府也是“經濟人”。根據公共選擇理論,政府及其代理人並不總是公正地代表全社會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他們也有自身利益,也會利用各種機會和條件追求自身權益的最大化。如利用審批、規劃、投資和管理重化工業項目的權力和機會,進行“尋租”,控制資源,謀取自身利益。“對處在代表國家行事地位上的人,如果要適當地設計出能制約賦予他們的權力和他們在那些權力範圍中的行為的法律——憲法條款,我們就一定要把他們看成是以他們自己的權利最大限度地在追逐純財富的人”(佈坎南,1988)。
既然不能由政府來主導重化工業發展,那應由誰來主導呢?應由市場和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來主導。各級政府的主要職責是界定和保護產權、制定合約或規則、維護市場競争秩序、提供環保等公共品、提供各種信息服務等。某個地區要不要發展重化工業?發展何種重化工業?發展重化工業到多大規模?發展重化工業持續多長時間?如何協調重化工業和其他產業之間的關系?這些問題,都應由市場和企業說了算。
十多年來重化工業的快速發展與20世紀50年代重工業的優先發展明顯不同,是市場體制已在我國經濟中開始發揮基礎性作用的情況下出現的,是在部分居民消費結構升級到可大規模購買萬元級和10萬元級大額消費品(如汽車和住房等)的基礎上產生的,總之是市場經濟的產物。重化工業的進一步發展也應遵循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由市場和企業來決定重化工業發展的速度、規模、結構和佈局。
因此,在重化工業階段要做好如下幾件事:一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抑制各級政府直接介入重化工業發展的沖動;二是抓緊落實《行政審批法》等,減少各級政府直接幹預產業發展的手段和途徑;三是進一步放寬重化工業領域民間投資的進入標準,鼓勵民營企業發展重化工業,鼓勵民營企業兼並收購國有重化工業企業;四是學術界和輿論界既要宣傳重化工業給我們帶來的機遇,更要宣傳重化工業可能給我們帶來的挑戰和風險,減少企業投資重化工業的盲目性。
警惕政府過度推進產業轉型升級
隨著資源環境壓力加大、消費結構升級和“高成本時代”的到來,產業轉型升級別無選擇。只有發展新興產業才能尋求到高附加值產品,只有通過產業升級換代,才能抵禦高成本帶來的壓力。由於我國目前還處於去工業化中後期階段,產業發展最重要的特徵是重化工業和生產型服務業交融發展,傳統產業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因此傳統產業的升級換代也顯得很重要。
在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推進產業轉型升級方面,需警惕政府過度作為。通過市場調節形成的產業轉型升級是可持續的,通過政府強力幹預形成的產業轉型升級雖短期效果明顯,但很可能出現失誤和“後遺症”。在產業轉型升級中,政府的角色應該是:為產業發展提供產權保護、信息服務和維護公平秩序。
毫無疑問,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我國產業發展的重要方向之一。但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國家倡導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時,各地千萬不能一哄而起,否則容易產生一系列的誤區。
第一,將戰略性新興產業僅僅局限於國家所說的七個方面,即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車等七個產業。而事實上,戰略性新興產業只是一種分類的方法,重點強調產業的戰略性、新穎性和創新性,符合這些條件的產業都可納入戰略性新興產業範疇。而且,戰略性新興產業還可以輻射到其他產業上,並不局限於上述七個行業。
第二,全國所有地方都去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這會導致產業同構、惡性競争、重複建設等問題,形成資源的錯誤配置,過度競争。對有些地方來說,最重要的是圍繞本地特色資源,發展具有本地特色的優勢產業,形成特色競争力。在此基礎上,再去發展相關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尋找其高附加值的環節。
第三,過分地求新,以為越新越好。實際上,新東西是有風險的,也是有成本的,我們一定要考成本因素,找到相應平衡點,而不能過分求新,要尋找有經濟價值和可承受的“新”。
第四,過分求快。許多地方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時,總是強調要是加快發展,甚至是快馬加鞭地發展。實際上,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成長有一個自然培育和成長的過程,我們要順應這個過程和趨勢,而不能一蹴而就。一下子要求所有的地方都上一個新台階,實際上是不行不通的,最後的結果就一定是“欲速則不達”。
因此,我們在強調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之餘,也要謹防出現上述誤區。各地應因地制宜,在傳統產業裡面尋找高新技術的環節,這樣才能達到產業發展的最佳目的。
警惕地方政府過度“經營城市”
近年來,政府“經營城市”不僅被一些研究城市(或城市化和城市規劃)的學者所倡導,被一些媒體所熱炒,而且已成為許多市長的時髦用語和許多城市的實際行動。對此,我們必須旗幟鮮明地“當頭棒喝”:政府“經營城市”不可為!所謂“經營城市”,是以政府為行為主體,以城市為對象,以城市資源(特別是土地資源)和品牌為依托,以城市營銷、資源轉讓和資本運作等為主要手段,開展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在“經營城市”的過程中,政府被賦予了與企業相似的功能。
為什麼政府不能“經營城市”?理由如下:
首先,政府不能成為經營主體。所謂經營,必定是以營利或追求利益最大化為目的,政府是社會的管理者和協調者,是公共組織和非營利組織,不能以營利為目的。政府可以管理城市,但不能經營城市。政府的收入主要來源於稅收。政府通過為納稅人提供制度和政策服務(如界定和保護私人產權,制定規則,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安全等)來獲取稅收。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可以直接經營部分國有資產,但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應盡量將國有資產委托給企業進行經營。
其次,政府“經營城市”違背了政企分開的基本原則。政府與企業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組織,政府是“裁判”,企業是“運動員”,二者遵循完全不同的規則約束,政企分開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但如果允許政府“經營城市”,必定使政府同時兼任“裁判”和“運動員”兩種角色,必定賦予政府部分企業職能,這就違背了政企分開的基本原則。政企不分必定破壞公平競争的市場秩序,因為企業(“運動員”)無法與政府(“裁判”)公平競争。
最後,政府“經營城市”危害甚多甚大。其危害主要表現在:一是政府“經營城市”,意味著權力直接進入市場,必定大規模制造腐敗,湖南省嘉禾縣的拆遷事件就是明證;二是政府“經營城市”,意味著政府以營利為目的,必定形成“與民争利”的局面;三是政府“經營城市”,造成政府職能錯位,造成不能贏利的政府公共職能弱化;四是政府“經營城市”,造成政府大量低價出讓或轉讓土地,使政府成為“土地販子”,以獲取土地差價收益(如很多城市打著城市建設旗號,以極低的價格取得城區或郊區農村的土地,然後以較高的價格轉讓給開發商,從中牟取暴利,土地出讓金已經成為不少地方政府的主要財源,有些地方出讓土地所得甚至占到了當地財政收入的一半以上),這既損害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又因寅吃卯糧或吃子孫飯而損害了政府的長遠利益,致使今後的政府無地可用;五是政府“經營城市”,一般會引起過度投資,推動投資過熱和經濟過熱,如當前的投資過熱就與部分地方政府熱衷“經營城市”有很大的關系。
有的人可能會說,地方政府“經營城市”,盤活城市資產,促進地方經濟發展有什麼不好。這些人可能沒有弄明白,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真正主體是企業和個人,政府只能通過為企業和個人服務,創造好的環境和條件,來間接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政府直接介入經營活動,雖然在個別項目上可能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一些貢獻,但因此而產生的上述副作用會大於其做出的貢獻,得不償失。因此,必須盡快制止地方政府“經營城市”的行為,使政府盡快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為了制止地方政府“經營城市”的行為,有必要採取如下措施:一是在理論上和輿論上對“經營城市”的性質和惡果進行深入的揭露和批判,使那些誤入歧途的城市政府盡快認識到,盡管“經營城市”可以為政府帶來一些短期的好處,但後遺症很大,盡快刹車方為上策;二是必須加快政治體制改革特別是政府改革,盡快轉變政府職能,加強政府的服務職能,減少甚至取消政府的經營職能,使政府“經營城市”變得不可能;三是加強立法和執法,加強對政府的法律約束,争取從法律上約束政府“經營城市”
本文摘自《第三次大轉型》
十八界三中全會及兩會的召開,標志著中國進入全面改革時代,轉型迫在眉睫。改革和轉型需要新的設計和新的理念。
在《第三次大轉型》一書中,著名經濟學家李佐軍認為,中國第一次大轉型是社會制度的轉型,第二次大轉型是經濟制度的轉型,第三次大轉型是推進發展模式與發展方式的轉型。面對日益複雜的國内外環境,第三次大轉型不僅有體制或制度轉型,還有發展模式轉型,不僅有經濟體制改革,還有一系列非經濟方面制度的改革;而且將更多地表現為人本轉型、全面轉型、協調轉型、創新轉型、可持續轉型等。
《第三次大轉型》作者李佐軍長期關註中國的轉型和改革,從深化改革和全面轉型的角度,深入讨論了經濟增長動力、改革主體、改革對象、產業結構等各個領域的轉型,對中國經濟的未來發展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預測。本書也堪稱國内首部深入、綜合、系統闡述中國第三次大變革的權威著作。本書内容有如下幾個特點:一是全書貫穿中國轉型主題,將改革與轉型較好地結合起來;二是力圖做到理論、政策和實踐相結合,較好地體現了十二五規劃、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三是力圖做到邏輯層次清楚,要點鮮明,重點突出;四是盡量減少鋪墊性内容,增加對策性和操作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