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五月至八月間?我以《經濟學的缺環》為題發表了一系列十一期文章?目的是做一些“熱身”運動?讓自己的腦子進入狀態?因為答應了科斯寫題為《中國的經濟制度》那篇長文。自二○○二年舊版《經濟解釋》卷三《制度的選擇》結筆後,嚴謹的學術論著我沒有繼續?恐怕腦子不中用了?所以先寫那十一期操練一下。當時覺得還可以。然而,二○○八年的春天《中國的經濟制度》完稿後?反複重讀?察覺到在合約的思維上自己進入了一個此前沒有到過的層面。尤其是《中國》的第三節——《合約的一般概念》——科斯讀後認為重要。這新層面的出現使我今天意識到《制度的選擇》不應該修改?而是要從頭再寫。事實上?這重寫在卷二《收入與成本》修改了一小部分後就開始了。
本文摘自《制度的選擇》
《制度的選擇》是張五常教授《經濟解釋》四卷本的收官之作,從新制度經濟學的起源、科斯定律、合約的一般理論、產權制度的演變、收入分配和國家制度的關系、經濟調控和貨幣制度等角度闡釋經濟學中的深刻觀點。
早在上世紀六十年代,張五常教授就開始思考合約與制度的問題,《佃農理論》中他將佃農看成合約,嘗試從市場合約入手分析制度選擇。接著,八十年代,他開始探索國家制度與合約的關系,將合約上升到經濟制度、政治制度等更高的層次進行論證,得出了廣為傳世的經濟學理論,並為新制度經濟學的發展做出了卓越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