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2015-04-17 16:14:10

  all about hedge funds

  什麼是對沖基金

對沖基金並沒有公認的定義,無論是在法律或行業範圍内。這個術語被認為由一個記者於20世紀50年代所創造,用於描述由阿爾弗雷德•溫斯洛•瓊斯管理的一個私人投資基金。阿爾弗雷德•溫斯洛•瓊斯通過股票的多空倉來“對沖”其基金整體暴露的股票市場波動風險。如今,對沖基金已不再局限於一個市場,並且也往往沒有“對沖”其投資組合所面臨的市場波動風險。於是,用大多數對沖基金之間的一系列共通特徵來描述對沖基金,顯得更加實用。由於這些共通特徵中的一部分也可以在其他投資機構身上發現,同時,並不是每一個對沖基金都具備全部的這些特徵,於是,將這些特徵集合起來,確實代表了一個可定義的群體,而這個群體就是大部分業内人士所認同的對沖基金。這些特徵包括以下内容。

  對沖基金從多個投資者處募集資產,形成擁有一個普通合夥人與投資經理的有限合夥制結構。

  它們僅被提供給有限的投資者群體,這部分投資者需滿足作為合格投資者的相關監管準則。

  對沖基金可能不會自我營銷,並且只有在私募備忘錄的基礎上才能提供股份。

  它們大部分不受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用於監管投資公司的條例所監管,盡管,隨著新的《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Frank Act)的實施,這一點在一定程度上已經改變。

  投資者面臨著對其投資單位或股份的贖回限制,而這些限制可能短至3個月,長至幾年。

  對沖基金具有較高的最低投資金額要求。

  對沖基金廣泛運用槓桿、賣空以及衍生產品等交易策略。

  它們是活躍的交易者和投機者,追求“絕對收益”,即不論市場走高或下跌,必須有正收益。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關於對沖基金的定義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因《多德?弗蘭克法案》獲得了對對沖基金的主要監督權,對其有如下定義。

  何謂對沖基金

  類似共同基金,對沖基金募集投資者的資金,並將這些基金投資於金融工具以期實現正收益。許多對沖基金在各種市場上通過從事槓桿交易和其他各種投機性投資行為以尋求收益,這些行為可能會增加投資失利的風險。然而,與共同基金不同的是,對沖基金無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對沖基金通常以“非公開發行”方式發售有價證券,在美國1933年《證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規定下,這種方式並沒有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此外,在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規定下,對沖基金也無須提供定期報告。但是對沖基金也必須如其他市場參與者一樣,服從嚴禁欺詐條例,對沖基金經理也與其他投資顧問負有同樣的信托責任。

  何謂“對沖基金的基金”

  一個對沖基金的基金是指一個投資公司在對沖基金上的投資,而非直接投資於其他個體證券上。一些對沖基金的基金將其股份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註冊。這些對沖基金的基金則必須向投資者提供招股說明書,並按季度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供相關報告。

  對沖基金與共同基金

  共同基金管理著約12萬億美元的資產,與之相較,對沖基金管理著約2萬億美元。與對沖基金不同的是,共同基金向所有投資者開放,並且無準入底線。因此,這類基金擁有一個由個人及機構共同組成的更為寬廣的投資者基礎。正如我稍後將在本書中詳加讨論的,共同基金已經開始採取對沖基金的部分策略。然而,盡管這些策略因這兩種基金各自的獨特特徵而截然不同。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對共同基金描述如下。

  共同基金是指一個公司從衆多投資者手中募集資金,並將之投資於股票、債券、短期貨幣市場工具或其他有價證券及資產等。

  共同基金的一些傳統的、區別性的顯著特徵包括以下内容。

  投資者直接從共同基金公司購買其基金股份(或通過其基金承銷商購買)。

  投資者購買共同基金的價格等於此基金的單位份額淨值加上任何持股費用。

  共同基金的股份是“可贖回的”,這意味著投資者可以將股份再售回給該基金(或其基金承銷商)。

  共同基金通常會創造並出售新股以容納新投資者,換句話說,它們持續性地出售股份。

  共同基金的投資組合通常由註冊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單獨實體管理,這些被稱為“投資顧問”。

  

  除了共同基金嚴格的監管制度外,其與對沖基金的一個關鍵不同處是,共同基金經理們受到有限空頭頭寸及基準收益率的限制。有限空頭頭寸意味著與對沖基金相比,共同基金會和整體市場(股票、債券等)有更直接的相關性。堅持基準收益率的準則,限制了共同基金經理能夠靈活積極管理其投資組合的程度。

  盡管一些共同基金被認定為“積極型管理”,但其含義是完全不同於對沖基金的。從廣義上講,共同基金可以看作“指數”基金,這意味著它們意圖精確地追蹤一些基準指數比如標準普爾500指數(S&P 500)。當一個共同基金被描述為“積極型”時,其經理尋求以一個相對較小的數目跑贏大盤的基準指數。

  以一個意圖複制標普500指數的共同基金為例,並將它與一個使用相同指數基準的“積極型管理”共同基金相比較。這兩只基金的收益率都將幾乎鏡像化標普500指數的收益率。如果標普500指數下降了20%,這些指數基金將會下降幾乎相同的數目(如19%~21%)。

  這一點明顯不同於對沖基金,因為對沖基金會在盡管市場下跌20%的情況下,仍然力圖為投資者賺錢。它們成功的程度會成為稍後一個章節的主題。

  對沖基金組織

  對於“對沖基金”的準確意義,市場充斥著錯誤的概念。對沖基金是一個消極型投資池,是一個用來放置合夥人資金的裝載工具。對沖基金被建立為有限合夥制(代表性的特拉華州)或公司制(離岸市場),其表現為向有限合夥人發放股份。對沖基金沒有雇員或者實際存在形式。一個有限合夥制對沖基金機構由以下部分構成。

  普通合夥人(GP)(亦稱:發起人)通常為基金的創立者。普通合夥人通常管理著基金,並有著廣泛的權力連帶著對其他(有限)合夥人的信托責任。

  有限合夥人(LP)(亦稱:投資者)提供資本,並獲得某些形式的所有權或合夥權利息。

  常常被錯誤地當作對沖基金的是其投資經理(亦稱:投資顧問),這些經理受雇於對沖基金(更準確地說是對沖基金的普通合夥人),負責代表投資者積極地管理其資金池。投資組合經理和決策者是受雇於投資經理的員工。然而,盡管投資經理受雇於對沖基金,在實際情況中,普通合夥人通常就是投資經理,並且管理投資其基金中大量常常為絕大部分的自身資產。圖1-1中展現了一個基金複雜的組織結構以及其服務供應商網絡。

  

  非公開發行給有限的投資者群體

  共同基金由諸如富達基金(Fidelity)和先鋒基金(Vanguard)等機構“發行”。共同基金的股份通常由各經紀人、投資顧問、財務顧問、銀行或保險公司,以招股說明書的形式公開發售給普通大衆投資者。共同基金依靠大規模的廣告和市場營銷做宣傳。這一切行為都遵守相關投資法律,並且是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註冊與嚴格監管之下進行的。

  然而,對沖基金則只能非公開發售給一些符合相關法律要求的“合格投資者”或“認可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的財富、收入、教養以及對可能出現的較大風險損失的承受能力,都將被列入審核範圍。這些相關要求使得對沖基金的投資者僅限為高淨值財富的個人和機構。然而,現在出現了越來越多的機會,使不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投資者能夠投資於對沖基金產品或類似的其他相關產品。

  對沖基金的非公開發行意味著對沖基金不可以做廣告宣傳,此現狀可能隨著《創業企業扶助法》(JOBS Act)的到來發生未知程度的改變。對沖基金的投資份額是通過一個稱為私募備忘錄(或合夥協議)的文件進行發售的,此文件與共同基金的招募說明書有著相似的功能,但是,如同其名字所表達的那樣,私募備忘錄並沒有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進行註冊。

  《多德?弗蘭克法案》與對沖基金監管

  兩個支配性的法律條例監管著投資管理行業:1933年《證券法》和1940年《投資顧問法》以及它們的許多修正案。對沖基金(以及其他實體,如私人股本公司)規避了這些法律的很多規定。作為這些豁免權的交換條件,美國國會限制了對沖基金對小型投資者的營銷。實際上,美國國會表示:我們會保留對沖基金基本上不受監管的狀態,但它們只能服務於富有人群與機構客戶,並且只能通過非公開渠道以及口頭傳播的方式接觸客戶。

  根據《多德?弗蘭克法案》的規定,旗下管理資產規模超過1.5億美元的對沖基金,必須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並提交若幹特定的相關文件和信息。《多德?弗蘭克法案》並沒有改變對沖基金投資根據1933年《證券法》未註冊的事實,而1933年《證券法》監管著大多數公開發行的投資型證券。

  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在防止欺詐和其他非法活動方面,對沖基金一直受到相關法律監管。有一段時期多名對沖基金經理和雇員因内幕交易與龐氏騙局被逮捕和定罪,更是證明了這一點。

  限制贖回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共同基金必須在7天内滿足投資者的贖回要求;在實際操作中,贖回都在1~2天内完成。共同基金持股者將他們的股份歸還給該基金並獲得相應的基金淨資產份額。然而,對沖基金的股份可能只能定期贖回,通常為季度或者年度,不過有時時間可能更長。大部分對沖基金也要求在贖回期前獲得通知。例如,對於有3個月贖回封閉期的對沖基金,投資者可能需要在這3個月期限開始的上1個月之前就告知基金其贖回意願。事實上,這意味著投資者必須要等待4個月才能進行贖回。之後還會詳細闡述,在這些限制背後,還有許多與經濟效益相關聯的投資顧慮,這些經濟效益來源於允許基金經理運用相關知識在一個最短的時間裡進行資金分配。同樣的顧慮也表現在私人股本公司強制實施的限制條例背後,這些條例限制了投資者在5年或者更長時間内的資金使用權。

  另外,普通合夥人通常有權因多種理由而暫停贖回,或者將部分乃至所有資金放入一個隔離賬戶稱為“另袋存放”,在此賬戶内其資產組合將被凍結直到普通合夥人決定開放贖回。

  可運用槓桿、賣空和衍生品

  一系列的金融技術與工具廣泛地與對沖基金聯系在一起。實際上,對沖基金(以及投資銀行)是一些此類金融工具的主要使用者,尤其是作為投機目的。從早期許多對沖基金與期貨、期權交易緊密聯系在一起時起,這個行業就與金融衍生品領域密切相關了。對沖基金中的衍生品與複雜金融工具(期貨、遠期、期權、互換、結構產品)專家現在已經充斥了整個金融業。他們作為對沖基金的專家自然而然會參與固定收益市場,同時也廣泛使用期貨、互換、股指期權和個股期權。在最近的時候,這些專業技能將對沖基金推到了次貸危機的前台和中心位置,因為,它們是抵押債券和信用違約互換合約的主要使用者。

  對沖基金的一個標志就是它們可以通過做空股票或通過其他固定收益、貨幣和商品市場的衍生品來“做空”市場。對沖基金主動的做空行為反複地引發其和政府的矛盾,政府指責其做空行為使得股票和貨幣的價值產生下滑。最後,許多對沖基金的策略和工具所需的資金依靠銀行和投行的信用進行槓桿放大,或者通過回購協議、信用額度、總收益互換和各種衍生品中固有的槓桿來提高它們的回報(同時風險也被放大)。

  追求絕對收益的積極型投資經理

  對沖基金經理通常被形容為“追求絕對收益的積極型投資經理” 。在共同基金世界裡,主要有兩類基金。指數基金通常通過複制指數來達到與指數相同的回報率(例如,標準普爾500指數)。積極型投資經理追求高於相關指數的回報。然而,積極型投資經理一般情況下追求略高於指數的回報,通常受制於他們能使用多少衍生工具(例如槓桿、做空和衍生品等)。

  在對沖基金領域,所有基金經理都是積極型投資者,意味著他們的目標是無論經濟和市場環境如何,他們都要有效利用所有可用的工具去為投資者争取正收益。盡管標準普爾500指數已經下降了40%甚至更多,但對沖基金並不僅局限於超越標準普爾500指數。作為絕對回報型經理,不管標準普爾500指數是升還是降,他們的目標都是通過投資工具做空市場以尋求獲利。事實上,對沖基金是以一些參照基準來判斷考量的,它們有時候並不能實現絕對收益。

  投機、交易、投資和賭博

  對沖基金運用客戶資金進行投資的投資風險比其他投資經理更大,因為這一論斷,對沖基金也常常被定義為是投機性的。所以在這裡早點解除人們關於投機、交易、投資以及賭博等相關概念的誤解將是十分有必要的。

  首先,交易僅指對證券的買賣行為,因此,交易也是所有投資策略形式中的一部分,也包括共同基金中的。

  其次,投機和賭博是有區別的:投機所冒的風險是經過計算的,投機結果也是能夠理性分析的(可能未必準確無誤)。但是,賭博的結果完全依賴於偶然性,並且賭博結果也是完全隨機的。對沖基金固然是一種賭博行為,但是它們至少在努力嘗試投機,並且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分析它們的交易決策可能帶來的結果。

  要區分投資和投機則困難得多。要明確地區分對沖基金(投機者)和理性投資者將是十分引人入勝的。然而,就連有名的金融顧問以及經典的投資書籍《聰明的投資者》(The Intelligence Investor)的作者本•格雷厄姆(Ben Graham)。都發現很難把這兩者區分清楚。他這樣描述典型的投資者,“既獲益於安全的資產又免不了受其隨意性的侵擾”。可是,他也承認,“一些投機行為也是必要和不可避免的,因為,在許多普通股票的市場環境下,獲利和遭受損失的可能性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這其中的風險必須有人去承擔”。

  最後,經濟理論把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歸因於投機的普遍思維。投機行為經常通過購買和出售金融工具,向市場提供流動性,從而有助於制定實際中的價格,縮小購買和銷售之間的價差,並承擔風險,使套期保值者獲得確定的增益。這裡最典型的例子是一個農民種植的田地可以得到更大的保障,因為“投機者”已經站在小麥價格的期貨合約的對手方。





  

本文摘自《打開對沖基金的黑箱》


   近幾十年來,一只新興的投資力量異軍突起,在資本市場上演了無數的投資神話。它們往往資金規模很小,但是敢於嘗試各種高風險高槓桿的投資手段;它們不需要披露自己的持倉狀況,而且受監管所致,只吸納少量高淨值用戶;它們凝聚了各種簡短的投資工具,因為給客戶帶來了難以置信的收益而成為了資本市場的翹楚。 它們就是對沖基金,而在中國很多對沖基金經理,謙遜地稱自己為私募基金。 本書囊括了你所需要知道有關對沖基金的一切: 流行的對沖基金策略中蘊含的機會和風險 如何在下跌市場中尋找盈利機會 槓桿、賣空以及其他對沖交易技術 法律、監管和稅收問題 如何在均衡的投資組合中加入對沖基金 對沖基金行業歷史的詳細介紹 對對沖基金的批評——公正和不公正的 對沖基金投資策略 運用對沖基金進行資產配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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