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最具深遠影響力的一部勞動法案從7月下旬開始生效。但遺憾的是,這部《美國殘疾人法案》(American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與其說是幫助殘疾人的法律措施,不如說是幫助律師就業的計劃。
該法案中所定義的殘疾人,不僅包括那些在聽力、視力和行動上有殘障的人群,而且還包括那些患有精神疾病、閱讀障礙、艾滋病以及有吸毒史的人或酗酒成性者。正因為此,一些支持者聲稱該項立法將幫助4 000萬美國人。但是,該法案覆蓋了美國約40%的勞動力,這未免扭曲了“殘疾”的本義。
對於200多萬家員工數量不低於25人的企業來說,向求職者或推薦人詢問其殘疾情況的做法已不再合法。廣義而言,殘疾情況可通過過往病史、過去因病曠工時間和酗酒治療史等情況來判斷。雇主們必須做出“合理的”努力來安置殘障人士。此外,若醫學檢查發現雇員殘疾,雇主不能撤銷工作邀約,除非這種做法實屬工作需要。
新法案對殘疾的定義如此模糊,以至於我們經常很難有把握地判斷出一個沒能得到工作的人是否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難道僅僅因為殘疾人不能在有壓力的條件下工作,或者他們反感任何針對他們工作的批評(這些批評也許意味著他們會重新酗酒或吸毒),殘疾人就應受到不公平對待嗎?新法案實施後,可能會出現很多圍繞這些問題的法律訴訟,以及很多奇怪的立場。民權立法漏洞百出,但對其覆蓋人群界定不清的問題並不算在内。基於種族、性別或信仰等這類通常易於識別的特徵上的歧視是被禁止的。
突擊立法
依據1991年修訂的民權法案,殘疾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獲得補償性的和懲罰性的損失賠償。因此,殘疾人法案的附加條款有望成為訴訟的福音。美國司法系統堆積了大量訴訟案件,數量多得驚人,再出台這樣一部覆蓋範圍極廣的糟糕草案,實在是沒有道理。
對於那些有輕微聽力障礙、精神障礙或是有酗酒或毒品濫用前科的人,國會議員等人只要是真心想幫助殘疾人且認為美國商界沒有能力確定他們的就業資格問題,就可能會支持這種突擊立法的做法。但是,這種看法在當前環境下是不太可能的,現在的公司在國際、國内的雙重競争壓力下都物盡其用,人盡其才。那種認為陪審團和法官比來自市場的競争壓力更有資格確定一個人是否適合一個職位的想法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美國當然有足夠實力來幫助那些先天或後天身患嚴重殘疾的人;而有償工作有助於培養人們的自尊,因而,要提供幫助,就應當幫助殘疾人找到有用的、令他們滿意的工作。國會針對殘疾人採取各種行動的成本本該由納稅人承擔,但國會通過的這部新法律卻把這種成本強加給了企業,這是近來一種令人不安的傾向。顯然,這使得國會可以把合規成本(costs of compliance)隐藏起來,而不會增加財政赤字。
自私卑鄙
美國商界面臨著全球競争,這使得它很難在不丢失市場份額、不削減就業的情況下,還能做好充分準備來承受更高的成本。絕大多數的成本會轉嫁給工人、消費者,最終由殘疾人自身來承擔。自幼失明的沃爾特 Y. 奧伊(Walter Y. Oi)是羅切斯特大學的知名經濟學家,他認為許多企業會尋找漏洞來避免雇用有殘障應聘者,因為他們害怕昂貴的訴訟。誰要是質疑這項旨在幫助殘疾人的立法,誰就可能會被貼上自私卑鄙的標簽,或者,被認為太吝啬以至於不願花費分文去幫助那些不幸的人。這就是新法案在國會上得到總統的全力支持並順利通過的原因。雖然該法案獲得通過,但它仍然是一部極有可能弊大於利的糟糕法案,正因如此,我們需要一個與衆不同的解決方案。
就如殘障的客觀定義所概括的那樣,我認為殘疾人的人數應限定在三四百萬人左右,這些人在視覺、聽力或行動方面患有嚴重殘疾。國會不應該把責任轉嫁給企業和法院,而應該給雇用殘疾工人的雇主一份可觀的補貼,補貼金額與雇員殘障的嚴重程度成正比。這個方案會把重擔直接加在納稅人身上,也會把幫助集中在那些真正殘障的人身上。
該計劃的總成本將是可控的。舉例來說,有300萬殘疾工人,每人年均工作1 200小時,平均每人每小時3美元的補貼(這個數額也許遠遠超過實際需要),加起來總共是每年110億美元。對於政府支出來說,這筆支出簡直微不足道,但它卻遠遠低於當前這部模糊法案可能需要的總成本。
本文摘自《生活中的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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