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端個人主義者一旦發現,關註他人也有一個限度,且無政府狀態下人與人之間的沖突會無處不在,他將被迫承認某種強迫性機構,某種解決人際争端的體制化手段的必要性。2我們可以從托馬斯R26;霍佈斯的著作以及早於他或他之後的契約論者那兒獲知,以此為思路,可以用個人主義式的計算解釋政府的起源--這起源至少是概念上的。這個本質上屬於經濟學的方法論可以加以擴展,從而為很多我們觀察到的政治現實提供概念性解釋。這便是《同意的計算》(1962)中的框架。3在那本書中,我和戈登R26;圖洛克施展了我們的想像力,用我們的專業才能發展了一套憲政和民主政治結構的邏輯一致的基礎。這種政治結構看似具備著許多國父們所展望的政體的特徵。我們為在美國歷史中產生的各種制度提出了一種同現代政治科學通常反映的各個根本性方面有所差異的理解。分析的框架必然是契約論的。在這個框架内我們已經嘗試過解釋既存諸制度的源起,以及通過在概念上置人於可能產生相互同意的理想境地,為變動既存規則提供規範。4《同意的計算》,同樣還有我其他的著作,也許可以被解釋為是將“秩序的圖景”(vision of order)置於可觀察到的制度和行為現實之上的嘗試。
我日益對這種本質上樂觀主義的本體論感到擔憂。正如很多來自我們右翼的批評所指出的,“公共選擇理論”幾乎可以用於合理化任何我們可以設想的決斷規則和任何預定規則下的特殊結果。就此而言,該理論似乎和市場理論有些神似:某些鼓吹極端自由放任的人就是如此應用市場理論的。在這種同義反複的意義上,《同意的計算》中提出的“理論”沒有為國家或集體行動提供任何議程--不論是過程上的還是操作上的。我自己的感受也是另一讓我心懷疑慮的重要原因。我日漸發現我把我所觀察到的現象描述成是一種“憲政無政府狀態”,而非什麼個人價值之集體結果的體制性轉譯(institutional translation)。20世紀70年代所需解釋的許多事,似乎無一能體現體制帶來了正和(positive-sum)的結果。零和和負和的模型可以為現代政治的很多領域提供更好的解釋。於是,我發覺自己就像帕累托,越來越想採用非邏輯模型描述個人行為,用非民主式、非憲政式的模型描述集體選擇。
不過,在基本價值觀上,我依然是一個個人主義者,一個憲政主義者,一個契約論者,一個民主派--這些語詞對我而言有著相同的意義。職業上,我依然是一個經濟學家,此書的目的旨在“解釋”某些我用經濟學家的職業工具和我之前陳述過的立場所觀察到的社會中顯見的政治弊病。寬松地講,《同意的計算》所採用的理路,可能可以說是延伸了維克賽爾所設定的情境下的“公共財貨理論”(theory of public goods),用它來解釋政治結構和政治決策規則是如何形成的。類似地我們可以說,本書所持的理路是延伸“公共惡財理論”(theory of public bads),它所解釋的是政治和體制結構中顯見的失敗。從這個層面,我希望本書可以作為前作的補足。廣泛意義上,兩本書都是契約論的。在《同意的計算》中,我在概念上解釋了既存的和潛在的制度,它們是由參與的理性個人達成契約上的協定而產生的。在本書中則相反,既存的和潛在的制度,同樣還有某些受體制所限制的行為,解釋它們的依據皆是人們無法達成潛在可行的契約性協定(或如果能夠達成,卻無法得到尊重並/或實現)。政治-法律秩序是一種公共善財;政治-法律失序是一種公共惡財。它們是一個硬幣的兩個面。
本文摘自《自由的界限》
自由有其限度。作者批判了無政府主義的烏托邦,指出一個好社會允許個人得到他們所想要的東西,對其的限制只能出自人們相互同意的原則。而社會如何達成對於基本規則的共識,以及如果共識達不成會產生的後果,正是作者在書中要讨論的内容。本書提供法律起源的經濟學解釋,採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界定個人的社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