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沒有對“好社會”(good society)的具體描述,想要在此間尋找這些會無功而返。因為將我的個人喜好在本書一一列出徒勞而無趣。我沒有任何權利把這些喜好強加給他人,即使我的行為僅限於說服也是如此。下面這些介紹性的陳述能夠表達我對那些抱有柏拉圖式信仰之人的不贊同:在政治學中,僅待人發現,且一旦被發現以後就可以向講道理之人說明的“真理”是不存在的。我們人類生活在一起的原因是社會組織為我們實現各自的目的提供高效的手段,而非因為社會向我們展示了一條共同走入超驗的極樂世界的途徑。政治活動是我們就差異做出妥協的過程;我們各自所欲的集體目標就如日常消費一般不盡相同。如若從真理判斷(truth-judgment)的概念來理解政治,為理想的好社會奠定規範的嘗試可能還算有一些益處。某些專門追致客觀標準的做法也可能是合理的。而截然相反的,如果我們把政治活動看作是一個過程、一種調和群體差異的手段,那麼任何試圖訂立標準的嘗試,若不說有害,也至少是大大地浪費了精力,那些自命為專家的人也無法避免此種結局。
從本體論-方法論意義上說,我秉承的研究方法是十足的個人主義式的;至於自始至終遵循此種準則,雖說是另一碼事,卻是難上加難。但這絕不意味著我的方法僅在表達我的私人意見,也絕不意味著方法論的個人主義者必然不能提出自己的價值觀。個人主義者在研究中的角色必須較集體主義及精英論者受更大的約束。後兩者的任務是細化獨立於各個體價值觀(指獨立於除他們本人及所屬群體以外的價值觀)而存在的社會行動目標。相比之下,個人主義者被迫承認其同胞與他們是共同存在著的。那些人同樣有價值觀,如果個人主義者認為某些人的價值觀重要於另一些人的,他們便是從一開始就違背了自己的原則。無論有多麼美妙的借口,他們就是不應該自己扮演上帝;一個個人主義者的心境,不應被他人用“狂妄自大”一詞所描述。
因為這些約束,個人主義者在對社會互動進行實證分析時有了獨特的比較優勢。既然自願放棄提出社會政策之明確標準的能力,個人主義者也就傾向於傾註相對多的智力,用於分析其所觀察到的事物,而只會把相對少的精力用於建言未來的或然事物。他們不可能讓世界停下並與之脫離;但同時他們同樣屬於芸芸衆生這一重要認識使他們有了科學所要求的謙遜。他們的分析的中立性使其預測更具說服力。社會生態學家完全超然的角色重要而值得稱頌。也許,應該有更多而非更少與分析者本身沒有牽連的研究,也即那些回避社會改革者的品行而採取科學家的品行而進行的分析。無偏見的觀察者觀看人間的荒誕喜劇,覺得有必要參與其中;而他的幹預往往致使喜劇成為悲劇,這使他目瞪口呆。演劇《君王》的作者托馬斯R26;哈迪(Thomas Hardy),老年時探尋社會統一性(social uniformity)的帕累托--他們都是上涉心態的例證。
但是,披上犬儒外衣,做一個沒有願景和信仰的人,鼓吹社會毀滅本身,這些做法本身多少就是道德敗壞的。難道我們不應盡責地嘗試讓世界變得更好,而僅僅因為悲觀的預測而放棄努力?難道我們不能承認這是有可能的嗎?不過,這要求我們更為精明,因為我們已經決意避開全知全能的社會改革家所搬出的過分簡單的標準來定義什麼是“更好”。内在一致性要求我們在列舉私人偏好時,將它們與其他人的偏好同等對待,這也因此使我們能夠免於走入以哲學王為繭而自縛的這一自然誤區。
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書的方法必須是民主式的,因為它僅是個人主義在定義上所要求的原則的一個變體。每個人都算作一票,僅此而已。我們一旦完整承認這些基本的前提,便似乎找到了脫離犬儒主義的途徑,“更好”的標準就出現了。應當按如下範圍判定一種情境的“好”:個人在此間可以獲取任何他想要獲取的東西,不論這個東西是什麼,而僅僅受互相同意原則的限制。個人自由成了社會政策最為重要的目標;它不是獲致經濟或文化之極樂世界的工具性要素,也非某種形而上學意義上具有優越性的價值。個人自由的重要性只是一種由個人主義-民主式的方法論所導出的必然結論罷了。如果探視内心,我可能並不“喜歡”我所觀察到的一個允許其他人自由行動的體制的運作結果。我甚至可以賦予通過強制他人而獲得的自由以極高的主觀價值。雖然這種主觀價值排序可能存在,但需要強調的一點是,個人自由的主導地位是採用個人主義方法論的必然要求,而絕非源於哪些社會哲學家的主觀價值判斷。
本文摘自《自由的界限》
自由有其限度。作者批判了無政府主義的烏托邦,指出一個好社會允許個人得到他們所想要的東西,對其的限制只能出自人們相互同意的原則。而社會如何達成對於基本規則的共識,以及如果共識達不成會產生的後果,正是作者在書中要讨論的内容。本書提供法律起源的經濟學解釋,採用經濟學的分析方法來界定個人的社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