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定義的危機(2)
盡管我們明確標識違約發生的時間為危機的起始年份,但是在大量的危機中,與債權人最終協議的達成(如果存在的話)看起來都遙遙無期。蘇聯在大革命後(1918年)的違約是該紀錄的保持者,持續時間長達69年。希臘1826年的違約導致它在長達53年的時間裡無法進入國際資本市場,洪都拉斯1873年的違約也與之類似。2當然,觀察整個危機事件對分析借款或違約週期、計算壞賬率等都很有說明。但是長達53年的時間都被當做危機持續期並不可信,即便在此期間並不見得是多好的年景。因此,除了構建一個國家層面的虛擬變量來分析整個危機事件之外,我們還採用了兩個其他的定性變量,以包括違約發生前後的核心危機時期。第一個變量僅僅把違約發生當年視為危機期,而第二個變量則圍繞違約發生時間創建了一個7年的窗口期。這樣做的理由是,違約發生的前3年和後3年都不能認為是“正常”期或“平靜”期。這樣處理可以使我們對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各種經濟和金融指標表現的分析具有可持續性。
國內債務危機
國內公共債務是在本國法律管轄權下發行的債務。對於大多數國家,在其大部分歷史時期,國內債務都是以本國貨幣計值並由本國公民持有。同樣的道理,絕大部分外部公共債務(在外國政府的法律管轄權下發行)是以外幣計值,並由外國公民持有。
關於國內債務危機的信息非常少,但這並非意味著沒有發生過這些危機。如第9章所述,國內債務危機發生時的經濟環境通常比一般的外債危機更糟。但是,國內債務危機通常並不涉及強大的外部債權人。或許這能夠從一方面解釋,為什麼大量的國內債務危機並不為主流的商業媒體和金融媒體所關註,以及為什麼國內債務危機的研究在學術文獻中代表性不足。當然事情也不是絕對的。墨西哥於1994~1995年廣為報道的準違約事件無疑是一次著名的國內債務違約危機,盡管很少有觀察家會註意到,從技術角度講,大部分的問題債務是國內債務而非外債。事實上,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美國財政部出手救援之前一直處於違約邊緣的政府債務(採用特索(tesobonos)的形式,大部分是與美元挂鈎且可用比索償付的短期債務工具),其實是在墨西哥國內法律管轄權下發行的,因此也構成墨西哥國內債務的一部分。我們只能這樣推測,如果特索沒有被外國居民廣泛持有,或許這次危機就不會那麼受人關註。自1980年以來,阿根廷一共發生了3次國內債務違約。其中1982年和2001年這兩次國內債務違約發生的同時還伴隨發生了外債違約,因此受到國際上的廣泛關註。但是,因為1989年的大規模國內債務危機沒有伴隨發生新的外債違約(因而也沒有涉及外國居民),所以這次危機在文獻中很少被提及。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時期發生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大量國內債務違約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記錄,即使有官方記載,也只是在腳註中提到了債務餘額或是停止償付的時間。
最後,一些涉及將外幣存款強制轉換為本幣存款的國內債務危機,通常發生在銀行危機、惡性通貨膨脹危機或者兩者同時發生之時(如阿根廷、玻利維亞和秘魯的危機)。我們建立分類變量的方法與前述外債違約所用的方法相同。與銀行危機相似而不同於外債違約的是,大多數國內債務違約結束的時間並不是很明確。
兩位著名經濟學家經過深入的研究、嚴謹的分析,指出歷史上金融危機發生的頻率、持續的時間和影響程度都驚人的相似。歷史可以給研究金融危機的人提供許多經驗,《這次不一樣(八百年金融危機史珍藏版)》揭示了幾百年間金融的跌宕起伏規律,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影響政策的讨論和制定,註定會成為一本重要的書。《這次不一樣(八百年金融危機史珍藏版)》由卡門M.萊因哈特等編著。
國內債務危機
國內公共債務是在本國法律管轄權下發行的債務。對於大多數國家,在其大部分歷史時期,國內債務都是以本國貨幣計值並由本國公民持有。同樣的道理,絕大部分外部公共債務(在外國政府的法律管轄權下發行)是以外幣計值,並由外國公民持有。
關於國內債務危機的信息非常少,但這並非意味著沒有發生過這些危機。如第9章所述,國內債務危機發生時的經濟環境通常比一般的外債危機更糟。但是,國內債務危機通常並不涉及強大的外部債權人。或許這能夠從一方面解釋,為什麼大量的國內債務危機並不為主流的商業媒體和金融媒體所關註,以及為什麼國內債務危機的研究在學術文獻中代表性不足。當然事情也不是絕對的。墨西哥於1994~1995年廣為報道的準違約事件無疑是一次著名的國內債務違約危機,盡管很少有觀察家會註意到,從技術角度講,大部分的問題債務是國內債務而非外債。事實上,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美國財政部出手救援之前一直處於違約邊緣的政府債務(採用特索(tesobonos)的形式,大部分是與美元挂鈎且可用比索償付的短期債務工具),其實是在墨西哥國內法律管轄權下發行的,因此也構成墨西哥國內債務的一部分。我們只能這樣推測,如果特索沒有被外國居民廣泛持有,或許這次危機就不會那麼受人關註。自1980年以來,阿根廷一共發生了3次國內債務違約。其中1982年和2001年這兩次國內債務違約發生的同時還伴隨發生了外債違約,因此受到國際上的廣泛關註。但是,因為1989年的大規模國內債務危機沒有伴隨發生新的外債違約(因而也沒有涉及外國居民),所以這次危機在文獻中很少被提及。20世紀30年代大蕭條時期發生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大量國內債務違約也沒有得到很好的記錄,即使有官方記載,也只是在腳註中提到了債務餘額或是停止償付的時間。
最後,一些涉及將外幣存款強制轉換為本幣存款的國內債務危機,通常發生在銀行危機、惡性通貨膨脹危機或者兩者同時發生之時(如阿根廷、玻利維亞和秘魯的危機)。我們建立分類變量的方法與前述外債違約所用的方法相同。與銀行危機相似而不同於外債違約的是,大多數國內債務違約結束的時間並不是很明確。
本文摘自《這次不一樣》
兩位著名經濟學家經過深入的研究、嚴謹的分析,指出歷史上金融危機發生的頻率、持續的時間和影響程度都驚人的相似。歷史可以給研究金融危機的人提供許多經驗,《這次不一樣(八百年金融危機史珍藏版)》揭示了幾百年間金融的跌宕起伏規律,會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影響政策的讨論和制定,註定會成為一本重要的書。《這次不一樣(八百年金融危機史珍藏版)》由卡門M.萊因哈特等編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