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利率市場化分析

2013-10-21 10:22:21

  美國歷史上實施過嚴格的利率管制,一方面避免存貸機構之間的惡性競爭,並與以分業為核心的微觀審慎監管和以存款保險為核心的危機應對機制相配合,有效化解了當時的經濟金融危機;另一方面,嚴格管制下的低利率有利於經濟發展獲得低成本資金,適應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家干預經濟的政策思想。

  美國的利率市場化由直接融資體系和影子銀行體系的快速發展所引發,同時與經濟金融市場化和全球化趨勢密不可分。這適應了當時以里根(Reagan)總統為代表的美國政府追求市場配置資源和提升社會生產率的政策導向。

  美國啟動利率市場化時所處的社會經濟環境並不理想,推進過程也並非一帆風順。存款保險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混業監管體系的確立,為利率市場化的完成提供了制度保障。

  120世紀30年代銀行監督和利率管制的強化

  美國在建立聯邦儲備體系前,金融市場完全自由放任,連續發生全國性的銀行危機。1907年美國爆發的嚴重金融危機,終於使建立中央銀行的必要性得到廣泛認同。1913年,美國建立聯邦儲備體系作為其中央銀行制度與體系。1929年的大危機重創了美國的銀行業,並從金融領域蔓延到整個實體經濟。到1933年3月4日羅斯福(Roosevelt)宣誓就任總統時,全國幾乎沒有一家銀行營業,支票在華盛頓已無法兌現。6月13日至15日,經過美國財政部審核,全美14771家銀行領到執照重新開業,與1929年危機爆發前的25568家相比,淘汰了10797家。

  羅斯福政府在解救危機的過程中,摒棄了自由放任主義的傳統原則,運用國家政權的力量干預經濟和社會生活,推動了凱恩斯國家干預理論的系統化和完整化,為西方國家的經濟起飛奠定了基础。羅斯福政府向國會提交了15篇咨文,引導並敦促議員們通過了15項重要法案,其中和金融有關的占1/3。這些法案及其具體法規,以及在隨後一年多中的補充,基本構成了史稱"百日新政"(1933年3月9日至6月16日)的主體框架。

  其中,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和1935年《銀行法》對美國金融業影響深刻,其主要內容包括四方面。

  (1)限制銀行支付存款利率。授權美聯儲發佈"Q條例"(Q條例是指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按字母順序排列的一系列金融條例中的第Q項規定。Q條例成為管制存款利率的代名詞。),規定銀行對於活期存款不得公開支付利息,並規定了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的利率設定最高限度,即禁止聯邦儲備委員會的會員銀行對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並規定了上述銀行所吸收的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利率上限。當時,這一上限規定為2.5%,並維持至1957年,之後頻繁調整,對金融體系的流動性產生了顯著影響。1966年美國頒佈的《臨時利率控制法案》又將這一規定擴大到儲蓄、貸款協會和互助儲蓄銀行等。實行利率管制是想減少銀行之間的利率競爭,降低銀行風險。"Q條例"對美國在大危機後的恢復、"第二次世界大戰"戰時低成本籌措戰款和戰後美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起了重要作用。

  (2)建立全國證券交易的監管體系。限制銀行對證券的投資,禁止金融機構持有股票,商業銀行與證券業分離。

  (3)成立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對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存款提供擔保,避免再次發生公衆擠兌事件。

  (4)限制新銀行開業,加強聯邦儲備銀行的權力。

  同時,美國各州的《高利貸法令》則規定了銀行貸款的最高利率限制。

本文摘自《利率市場化的全球經驗》


   本書通過比較研究,分析和總結了美國、英國、法國、德國、日本、澳大利亞、韓國、俄羅斯、印度、中國臺灣、中國香港、拉美三國等國家和地區的利率市場化經驗,對比了其利率管制的形成原因、改革的步驟、改革前後的宏觀經濟環境、金融機構狀況、金融法律環境以及貨幣調控方式方面,回答了什麼是金融自由化的內在動力,利率市場化給金融行業的整體模式、金融穩定帶來的影響和挑戰,利率市場化與利率調控手段之間的關係等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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