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2)

  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這種關係,在中國的金融改革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印證。中國自1978年以來的金融改革,從中國人民銀行改革開始,就在不斷地創新金融組織架構,創新金融工具產品,創新金融調控制度。隨著中國WTO承諾的逐步實現,金融創新已全方位展開。這種創新,不局限於產品層次的創新,而是深入到股權結構、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等企業資產運營和管理等方面,不僅有面向機構和企業投資者的創新金融產品,更有逐步面向公衆的產品──信託與租賃、銀行與信託、保險與銀行機構之間相互代理、聯手打造的金融產品層出不窮。中國在金融服務貿易領域的逐步開放,國際同行業進入所帶來的巨大壓力,都推動了國內金融機構的金融創新。

  然而,在監管的手段上,至今大部分金融創新仍需嚴格的審批。目前在我國,除對保險產品、信託產品以及銀行開展的代理業務採取備案制之外,基金、證券公司開展的各類創新,銀行表內業務及表外業務中非代理類產品的創新活動,對非產品類的各種制度性創新活動,大都仍需事先獲得監管部門的批準。僅就債券發行而言,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畸高的發行條件、嚴格的發改委審批程序,無疑都是債券市場發展的桎梏。

  必須承認的是,政府主導創新正逐步向市場主導創新轉變,與國內其他制度的設立類似,長期以來,中國的金融創新是在政府有關部門階段性的金融改革方案設想下,以文件的形式推動的。近幾年,此局面已在逐步發生變化。大量的創新活動,先由市場發現、創造、引入,由市場推動和呼籲,再由主管部門或機構進行試點,然後全面推開;或者放開或降低一些傳統上有爭議的金融業務準入門檻,或者肯定已經存在但目前仍然無法可依的經營行為,放鬆管制與引導市場創新。

  無論是對高收益債券、槓桿收購還是其他金融工具或者融資方式的創新,都迫切需要金融監管的完善。從監管方式上,金融市場需要監管機關不斷適應市場創新的需要,逐步取消對金融機構的直接行政干預,充實和提升監管的內容與水平,從合規監管、比例限制等逐步過渡到審慎監管。從監管的內容上,需要監管機關對金融產品的設計、定價方面給予更多的靈活性。這樣,高收益債券、槓桿收購等金融創新才能發揮最大的正面效應,而不是負面效應。

本文摘自《高收益債券與槓桿收購》


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2)   運用資本市場工具進行企業並購重組,進而推進經濟結構調整是中國面對全球經濟競爭必然面對的事實。本書從槓桿收購革命與垃圾債券創新、融資環境與金融監管入手,圍繞市場需求引出槓桿收購及垃圾債券發展狀況、應用原理、產生動因及財富效應,並在此基础上對槓桿收購交易結構設計,垃圾債券融資方案等進行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