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與國民收入分配(II)(16)

2013-11-04 16:08:39

  根據統計局歷年“資金流量表”數據做出的國民收入分配結構變化圖。該圖顯示,2008年與1998年相比,居民可支配收入(住戶部門)占國民總收入的比重下降了12個百分點,勞動者報酬的比重下降了近7個百分點。居民可支配收入與勞動者報酬這兩條曲線之間的距離還有所收窄,顯示出非勞動收入所佔比重也下降了5.5個百分點。而企業和政府收入分別上升了4個和近8個百分點(企業比重從2005年以後有所下降)。

  2008年與三年前(2005年)相比,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下降了3個百分點,其中下降的主要是勞動者報酬。

  但是如果用本報告前面推算的、包括隐性收入在內的居民可支配收入來代替資金流量表中的居民可支配收入,情況還是會發生很大的改變。因為灰色收入基本上不可能是勞動報酬(勞動報酬沒有必要隐瞞,也很難隐瞞),這里筆者把推算居民收入與資金流量表中居民收入的差額(2008年5.37萬億元,2005年2.67萬億元;後者是根據筆者2007年報告的推算)作為灰色收入分配到居民非勞動收入中。

  在將居民可支配收入做了這一調整後,如果不相應調整國民可支配總收入(以及國民總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那麼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後者的比重會大幅度上升,而企業和政府收入的總額和所佔比重都要大幅度下調。居民收入是國民總收入的一個主要部分,我國的國民經濟核算雖然主要採用生產法,但收入法和支出法仍然是重要的參照和補充,居民收入的遺漏不可能不影響到國民總收入和國內生產總值的核算,而且生產法的核算可能仍然存在遺漏。

  例如,不少企業將內部人員的灰色收入,以及企業支付的回扣和行賄支出,以種種方式打入物耗成本或者計入差旅、交通、會議等支出,虛增了生產成本和管理費用,低報了企業實際增值的部分。這種情況在房地產業可能很普遍,在其他產業中也不是個別的做法。這也部分解釋了假發票買賣為何如此盛行。這些情況自然會導致國內生產總值總量核算偏低。

  灰色收入的另外一部分來自公共資金、公共財產、他人收入及財產的轉移,是一種暗中進行的再分配。這包括公共投資資金以及其他各種政府財政和非財政資金流失到私人手中的部分、國有資產的流失、土地開發轉讓中的價值流失,也包括收受賄賂、房地產投機等造成的個人財產和收入的轉移。這一類灰色收入並不來自國內生產總值的漏算,但實際上減少了政府和企業收入,增加了少數人的個人收入;或者減少了一部分人的收入而增加了另一部分人的收入。後一種情況,通常會減少普通居民的收入,而增加部分高收入居民的收入;或者是將少數人從普通公務人員和處於某種壟斷地位的人員造就成高收入者。醫療、教育界相當普遍的私下收受紅包,也是其中的一部分。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在調整居民收入的同時,在表4–9中把2008年國民可支配總收入以及國民總收入做一定程度的上調,調整幅度相當於當年5.4萬億元灰色收入的60%。其餘的40%,需要相應地將企業和政府收入做一定程度的下調。對2005年的國民總收入,也採用同樣方法進行調整。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國民經濟核算是一個非常複雜、工作量浩大、需要大量基础數據支撐的工作,本項課題不可能對之進行重新核算,更不能以估計數據來替代原有的核算數據。在下表的數據中,筆者只是依據本報告前面部分的推算,對居民可支配收入嘗試進行了修正。其他部分乃至國民總收入的數據調整,是根據一定的假設條件做出的。僅僅為研究界和各界讀者提供一個參考。

  鑒於國民總收入是一個讀者更為熟悉的概念,以下調整前後的計算均以國民總收入為100%,而不是以國民可支配收入為100%。各項可支配收入占國民總收入的百分比,與占國民可支配總收入的比例相比,只有微小的差別,合計略超過100%,其差額基本上可以忽略。

  調整前,2008年居民(住戶部門)收入只占國民總收入的56.5%,調整後提高到66.7%,比重上升了10個百分點。按調整前的數據,居民收入在2005~2008年期間下降了3.6個百分點,而按調整後的數據在此期間下降了1.9個百分點。這說明在加上被遺漏的灰色收入後,實際的居民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比重並不像原來我們認為的那樣低,其比重下降的幅度也不像原來認為的那樣快。

  

本文摘自《灰色收入與發展陷阱》


   “十二五”規劃指出,收入分配改革將是未來改革的重中之重。中國經濟發展這塊蛋糕做大到一定程度之後,如何切蛋糕將成為最重要的課題。這將直接關係到蛋糕能不能繼續做大。目前,腐敗相關的灰色收入正在迅速膨脹,成為導致中國收入分配不公的主要因素。
  本書是兩次清算“灰色收入”的經濟學家王小魯近幾年來相關文字的首次結集,通過對中國收入差距的變動趨勢和真實收入狀況的數據挖掘,對中國國民收入真實數據和差距,以及其產生的原因進行了深入的思考與分析,指出全國城鎮居民收入中沒有統計到巨量“灰色收入”的存在,得出導致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主要原因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使收入分配扭曲和社會兩極分化的結論。作者指出,這是對建設和諧社會、經濟持續發展的最大威脅,根本解決收入分配失衡問題有賴於推進體制改革,建立一個公開、透明、有嚴格管理制度和受社會公衆監督的政府管理體制和財稅體制,建設一個法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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