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共享的主張(2)

2013-11-07 20:20:24

  女權運動的早期領導人與廢奴運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她們看到了奴隸制度與婚姻制度彼此相近的特徵。但是,與19世紀烏託邦社會主義者和鼓吹公有社會的人不同,她們沒有抨擊婚姻本身。南北戰爭前的女權主義者採取了這種策略,直接拿“分工”原則理論。她們提問:如果婦女的家務勞動受到廣泛褒揚,為什麼它不能與男人的勞動等量齊觀?她們認為,憑借家務勞動,妻子們應有權分享婚後積攢起來的家產。

  1850年,第一屆全美婦女權利大會在馬薩諸塞州的伍斯特召開了,財產共享被列入議程。會議提出各種決議,以爭取婦女投票權展開,以明誓不忘南方仍有150萬婦女身陷奴隸制結束,中間是代表們決心修改婚姻財產法,“讓婚姻雙方的所有權利平等—讓妻子對夫婦雙方同甘共苦而獲得的財產享有支配權,與丈夫一樣享有配偶的繼承權,臨終之際有權處置與丈夫分享的那份財產”。

  在伍斯特會議之後的歲月里,財產共享這一話題得到更詳細的闡述,最後得出了這樣的結論:“由於經營家庭與丈夫的勞動及其智慧一樣也是家庭財產的來源,因此,妻子應同丈夫一樣擁有對共同收入的支配權。”

  1854年,斯坦頓38歲,她第一次在紐約州議會上發表演講。她一襲黑色綢衣,帶花邊的白色衣領上別著一枚鑽石別針。她大膽地請求給予婦女完全合法的公民資格,呼籲婚姻中男女平等。她要求給予已婚婦女就業掙錢和繼承財產的權利,分享家庭財產、子女監護權以及離婚的權利。

  這個目標堅定而激進。為女性在婚姻中贏得合法的經濟平等權較之於要求投票權要更為彻底,對男性的經濟地位威脅也更大。的確,一個多世紀之後,投票權早已在手,但母親們仍在翹首盼望婚姻中完全的經濟平等權。

  斯坦頓的主張及隨後的運動取得了成效。1848年,紐約州的立法機構通過了《已婚婦女財產法案》,允許婦女在自己名下享有財產,其財產不承擔丈夫的債務。1857年和1860年,法案一再得到補充,首次賦予已婚婦女保管自己勞動所得的權利,以及共同承擔子女的監護權,與子女一道享有配偶的繼承權。當時,這是美國有史以來最開明的婚姻財產制度的改革。

  19世紀60~70年代,類似的法律在其他州得到實施,妻子有權支配作為嫁妝帶過來的土地和財產,有權支配自己的勞動所得。但是,這些男性立法者通過的《已婚婦女財產法案》或稱為“收入法”,並沒有改善大多數沒什麼財產,也很少在外掙錢的婦女的經濟地位。

  1860年,紐約州最終給予妻子擁有自己勞動所得的權利,但在美國所有自由身份的婦女當中,只有15%能就業掙錢,而這些女性又大多是單身或寡婦。到1890年,據全美人口普查統計,白人已婚婦女只有3.3%外出幹活掙錢(與此相比,非洲裔美國婦女中約40%的人外出工作)。

  許多女權主義者旋即認識到,1860年的紐約法案仍然使丈夫能完全支配婚後的所有財產。

本文摘自《媽媽值多少錢》


   她們擔任著管家、廚師、司機、教師、心理咨詢師,一人獨當多面,辛勞一年卻分文沒有。而且,只要一說起也應該給媽媽們發工資,人們就會辯驳:辞職當全職媽媽,是母親們自己的選擇!履行媽媽的職責天經地義,發工資是亵渎了這個神聖的使命!男人們在獨自養孩子養老婆! ……
  在很多人想當然地認為女性已享有大部分權利的時代,媽媽們一方面被無限制的地位拔高,一方面卻完全無視其創造的價值。她們被當做是“被養著”的,不再被列為勞動力,在官方經濟學指標中得不到任何衡量,甚至沒有保姆所享有的權利,既沒有離婚後的失業保險,也沒有工傷後的社會保障福利。 但是,媽媽們真的不創造經濟價值嗎?當然不是! 如果將母親擔任的各個角色的經濟價值均衡計算,會超過大多數城市女性白領。 在《媽媽值多少錢(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作為何不計薪酬)》令人振奮的母親宣言中,安·克里滕登對各國父母們作了數百次採訪,並通過對經濟學、社會學、公共政策等的5年多研究,《媽媽值多少錢(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作為何不計薪酬)》揭示了母親勞動所創造的價值與獲得的回報之間那種驚人的差距。同時,她也提出了行之有效的明確的解決方法,號召全社會共同關註和解決母親的價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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