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九成的商業稅進了誰的口袋(3)

2013-11-11 18:06:59

  第二類是船钞(通行稅,針對交通工具徵稅,戶部徵收)。1423年明政府開徵船钞,之前則徵收通行稅。明政府在南京到淮安、淮安到徐州、徐州到濟寧、濟寧到臨清、臨清到通州這五段,對運載能力在100石的船只,每過一段行程徵收稅款100貫钞(折銀1.25兩)。收稅站設在揚州、淮安、臨清、河西務、九江、杭州、浒墅關。徵收船钞後,除了臨清外,其他大部地區都不再徵收通行稅。

  第三類是抽分(特別商品稅,工部徵收),即對木料、竹子、麻、桐油、鐵、煤、木炭、釘子、銅線等制造船只等交通工具所用的物品進行徵稅。收稅站一般在北京、南京、淮安、正定、蘭州、廣寧、荊州、太平、蕪湖、杭州等地。除了北京有四個收稅站外,其他地區都是一個。

  第四類是貨物堆放許可稅(門攤稅,對貨主徵收):貨棧、貨攤每三個月繳納一次許可稅,徵收方式是由該地行業協會中的頭面人物(會長)收繳後交給地方官。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明代稅收機關人員、徵收種類越來越多。每個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多達上百名,如果加上相應的保安隊伍,每個收費站的工作人員多達數百人。徵稅的品種,包括奢侈品(如絲織品、高級瓷器)、進口商品(香料等)、日常用品(草鞋、手絹、西瓜、大葱等我們今天常見的東西),多達兩千種。對這些商品都作了細致的稅收規定。例如:

  藥材每斤、白小碗每十五個,稅钞、牙錢钞、塌房钞各二百文;荔枝、圓眼、冬筍、鬆子、桐油、柏油、黑砂糖、蜂蜜每斤,臘胭脂每兩,土粉、土硝、鹼、鬆香、墨煤、麻、肥皂末香槐花、膠棗、雞頭、螃蟹、蛤蜊每十斤,幹兔、雞、鴨每只,白茶盅每六個,甘蔗、藕每十根,竹箸每一百雙,竹掃帚每十把,蒲席每領,雜毛小皮每張,氈、帽每個,草鞋每十雙,稅钞、牙錢钞、塌房钞各一百七十文。

  明朝初期,朱元璋要求不對日常生活用品徵稅(喪葬用物及舟車絲帛之類免稅,又蔬果飲食畜牧諸物免稅),到了中後期幾乎對所有東西都徵稅。很顯然,稅收對民衆生活的負面影響很大。再加上明朝施行政府官員低薪制度,特別是吏役沒有薪水,這種制度的負面作用比我們今天某些行業的“低底薪高提成”更甚。

  由於稅收的多少與吏役的收入挂鈎,因此,他們在積極徵稅的同時,必然勒索克扣,甚至對一些戰略物資強行徵稅。明政府不得不在1469年規定:對於執行政府任務的運糧、運物資的漕運軍船不得徵收船钞。起初,吏役們還不敢明目張膽地對漕糧等徵稅,只是對漕運糧船上的船員所帶的自備糧草、燃料徵稅。但其後,隨著吏治的腐敗,吏役們的膽子也越來越大。

  明政府對吏役們的所作所為並非沒有察覺,也數次明文禁止這種行為,然而,基層政府的運作要靠他們,而他們不徵稅就沒有收入來源,那他們的積極性從何而來?所以,最終還是老樣子,役吏們仍然無法無天,商業稅徵收的地點越來越多,直到明朝滅亡。

  

本文摘自《翻翻明朝的老賬》


   本書從明朝的經濟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入手,講述明朝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從而,講述了作為當時世界第一經濟、軍事、文化強國的明朝為何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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