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荒下的明財政智慧(3)

2013-11-11 18:39:59

  這一情況被正統皇帝知道後,立刻要求按照洪武舊歷給予支鹽。但是,這一事件給予明政府一定的教訓,為此,弘治元年(1487年)就對此規定,除了兒子可以繼承外:父母、沒有分家在一起吃住的兄弟、沒有且以後也不會改嫁的妻子(假若代支後改嫁官府要追回)、非過繼的孫子也可以繼承(代支),叔伯妾侄女兒(無論是否出嫁)都不許繼承。弘治三年,明政府規定鹽引有效期為35年。

  其後,明朝政府設立了“存積”這種新名目。政府拿出每年食鹽供應量的20%作為因緊急事務而開出的應急鹽引的供給,凡是取得“存積鹽引”的可以優先兌換。另外的80%供應量作為“常股”。“存積”可以比“常股”優先領鹽,但問題是付出的糧食更多。其後,鹽業預算也正式建立,它就是“預行開中”制度。正德八年(1513年),內閣要求開中兩淮正德九年鹽課25萬引於大同,作為招商納糧草的資本。三個月後,延綏邊鎮也預先開中了正德九年的兩淮鹽10萬引。其後,預行開中的勢力越來越多。而鹽稅預行開中的建立,則標志著明代的預算制度開始成型。

  支取過去的存積鹽以及預支日後的開中鹽,使鹽業的制度更加完善。到了嘉靖二十二年(1543年)2月,全國性的鹽業預算也已成型。那一年,嘉靖皇帝將第二年的各邊鎮的144.3萬多引鹽作為糧草及新兵招募費用先行發放。其後,嘉靖二十三年正月,各邊鎮邀請商人運糧。而其後,宣府的管糧官郎中褚實建議:正月糧價正好貴,這個時候買糧不劃算,反而可能會推高糧價,不如買秋糧。戶部看到建議書後非常高興,上交內閣後批準施行。為此,戶部也將開中預算的公佈提前到了五月份。

  即使明政府在財政預算、鹽業改革方面展現了某種聪明才智,然而,這些努力仍然無法解決走私鹽的問題。大量稅收流失的後果就是中央政府無錢處理應急事務,使得明帝國最終轟然倒塌。鹽沒有擺脫被走私的命運,另外一大商品——茶也同樣沒有逃脫。相比於鹽,茶對於政治的重要性更大,走私對於國家的傷害並不僅僅是經濟,更對國家的穩定產生了直接沖擊。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朱元璋給茶賦予了一個神聖的使命。

  

本文摘自《翻翻明朝的老賬》


   本書從明朝的經濟政策特別是貨幣政策入手,講述明朝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從而,講述了作為當時世界第一經濟、軍事、文化強國的明朝為何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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