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股份制與股票交易的起源(3)
國家體改委的“黃皮書”
改革開放後,在我國推動股份制試點除必要的理論呼籲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具體實施推進。我國長期實行以公有制為特點的計劃經濟,一下子搞股份制缺乏相應的辦法和制度規定,究竟該怎樣起步,成為股份制和股票市場改革的突出問題。當時國家體改委負責協調國務院各個部門制定了股份公司的規章制度。總體上來講,我國的股份制和股票市場的法律大體上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股票發行無法可依。最初我國的股票發行和股份制改造,是自下而上進行的,應該說在1985~1990年這段時間內,整個股票市場的股票發行還處於非常混亂的狀態,主要由各個地方政府發佈通知,各自擅自審批進行股票發行,基本沒有統一的股票發行立法。後來,各種股票發行越來越多,國務院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管理權限,通過管理非法集資或亂集資活動,相應管理股票發行和其他各種證券發行,並作為金融管理的一項內容進行立法或制定規章。這最早通過兩個途徑來實現:一是央行總行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在修改條例的過程中,增加了股票發行的相關要求和規定;二是由央行各地分行在得到各地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本地區股票發行和股份制管理規定。所以說早期的立法主要是就規範股票發行方面的立法,當時的法律規定也比較簡單。
當時的立法主要是對股票的基本特性進行了規範。一是一定要實行股份制的企業才能發行股票,不是股份制的企業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國有企業不改制直接發行股票。這是當時在立法上的一個重要的規範。二是強調股票的發行一定要經過審批,也就是說要經過相關的信息披露,不能什麼企業都可以向社會亂發股票。如果公開發行股票,必須有嚴格的額度控制,一定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批。三是規範了當時股票的形式,要求股票必須具有面值,不能保本保息,不能保分紅,因為之前發行的很多股票都是保本、保息、保分紅。
應該說在各地股份制和股票發行已經自發發展起來後,這一階段的立法立規都是應急性質的,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各地的省市分行頒佈了相應的股票發行和交易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二個階段,股份制試點開始出現熱潮,需要對股份公司進行立法。這個階段,國家體改委起草了《股份公司規範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現在回憶起來,這兩個規範意見在我國股份制和股票市場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當時我國只有國有企業,並沒有股份制企業,更沒有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所以,在我國搞股份制或者搞股票發行,理論上探讨可以,實際操作的時候,缺乏相應的制度規定。而如果沒有一系列的配套政策,股份制試點雖然自發起來了也容易胎死腹中。比如從公司的註冊形式看,當時國家工商局沒有股份公司的註冊欄目,如果國家工商局不給註冊,我國就不可能有合法的股份公司存在,這就需要國家工商局進行相應的制度改革。再比如從國有資產的管理來講,那個時候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是國有企業的管理部門,都是以財政拨款和企業財務管理的方式對國營企業進行行政管理,沒有國有控股股份公司的相關管理政策,也就是說在當時我國的企業結構和經濟管理結構中本身就沒有股份制、股份公司的形式。如果這些部門不制定相應的規定和管理辦法,企業股份制和股票市場也是搞不起來的。
本書首先是一部記錄中國股市歷史的著作,作者以親身經歷回顧了中國股市建立之初的重大歷史事件,從監管決策視角展示了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歷程。2008年全球經濟危機後,中國資本市場及金融體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作者通過長期跟蹤分析西方金融危機的成因,結合豐富的實務經驗,提出了中國金融崛起和開放戰略的獨到見解。論點新穎,角度獨特。本書首次梳理了大量珍貴的歷史資料,使廣大投資者和金融從業人員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歷史和金融開放戰略有更全面準確的判斷。
改革開放後,在我國推動股份制試點除必要的理論呼籲外,更重要的是如何具體實施推進。我國長期實行以公有制為特點的計劃經濟,一下子搞股份制缺乏相應的辦法和制度規定,究竟該怎樣起步,成為股份制和股票市場改革的突出問題。當時國家體改委負責協調國務院各個部門制定了股份公司的規章制度。總體上來講,我國的股份制和股票市場的法律大體上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股票發行無法可依。最初我國的股票發行和股份制改造,是自下而上進行的,應該說在1985~1990年這段時間內,整個股票市場的股票發行還處於非常混亂的狀態,主要由各個地方政府發佈通知,各自擅自審批進行股票發行,基本沒有統一的股票發行立法。後來,各種股票發行越來越多,國務院賦予中國人民銀行管理權限,通過管理非法集資或亂集資活動,相應管理股票發行和其他各種證券發行,並作為金融管理的一項內容進行立法或制定規章。這最早通過兩個途徑來實現:一是央行總行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在修改條例的過程中,增加了股票發行的相關要求和規定;二是由央行各地分行在得到各地省人民政府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本地區股票發行和股份制管理規定。所以說早期的立法主要是就規範股票發行方面的立法,當時的法律規定也比較簡單。
當時的立法主要是對股票的基本特性進行了規範。一是一定要實行股份制的企業才能發行股票,不是股份制的企業不能發行股票,不能國有企業不改制直接發行股票。這是當時在立法上的一個重要的規範。二是強調股票的發行一定要經過審批,也就是說要經過相關的信息披露,不能什麼企業都可以向社會亂發股票。如果公開發行股票,必須有嚴格的額度控制,一定要經過主管部門的審批。三是規範了當時股票的形式,要求股票必須具有面值,不能保本保息,不能保分紅,因為之前發行的很多股票都是保本、保息、保分紅。
應該說在各地股份制和股票發行已經自發發展起來後,這一階段的立法立規都是應急性質的,主要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各地的省市分行頒佈了相應的股票發行和交易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二個階段,股份制試點開始出現熱潮,需要對股份公司進行立法。這個階段,國家體改委起草了《股份公司規範意見》和《有限責任公司規範意見》。現在回憶起來,這兩個規範意見在我國股份制和股票市場發展過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為當時我國只有國有企業,並沒有股份制企業,更沒有股份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所以,在我國搞股份制或者搞股票發行,理論上探讨可以,實際操作的時候,缺乏相應的制度規定。而如果沒有一系列的配套政策,股份制試點雖然自發起來了也容易胎死腹中。比如從公司的註冊形式看,當時國家工商局沒有股份公司的註冊欄目,如果國家工商局不給註冊,我國就不可能有合法的股份公司存在,這就需要國家工商局進行相應的制度改革。再比如從國有資產的管理來講,那個時候財政部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是國有企業的管理部門,都是以財政拨款和企業財務管理的方式對國營企業進行行政管理,沒有國有控股股份公司的相關管理政策,也就是說在當時我國的企業結構和經濟管理結構中本身就沒有股份制、股份公司的形式。如果這些部門不制定相應的規定和管理辦法,企業股份制和股票市場也是搞不起來的。
本文摘自《看多中國》
本書首先是一部記錄中國股市歷史的著作,作者以親身經歷回顧了中國股市建立之初的重大歷史事件,從監管決策視角展示了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歷程。2008年全球經濟危機後,中國資本市場及金融體系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機遇與挑戰,作者通過長期跟蹤分析西方金融危機的成因,結合豐富的實務經驗,提出了中國金融崛起和開放戰略的獨到見解。論點新穎,角度獨特。本書首次梳理了大量珍貴的歷史資料,使廣大投資者和金融從業人員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歷史和金融開放戰略有更全面準確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