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節:發展市場經濟是使房地產業成為經濟增長點的基本條件(9)

2013-12-07 08:03:41



  除了列入社會保障體系中的特殊房屋(非市場化商品房)之外,其餘房屋不論其是標準價、成本價、新舊房改價都應統一納入市場經濟的商品房中。新房新價、舊房評估價;好房高價、破房低價;但按收入水平劃分在保障體系之外的房屋都應以市場標價。同樣,政府按應給職工的補貼(所謂的欠賬和房補部分)給予價格的按比例折讓,折讓部分由政府承擔,補貼部分按應評定的工齡和職務計算,不應補貼和折讓的部分由個人補齊,從而使這部分存量房屋和增量房屋的政策法律相一致,取消其進入二級市場的一切障礙。再交易時政府只需收回合理折讓的原市場價差額,而不收回應給的補貼和屆時新增的市場價差額。

  這樣的做法固然會損害利用腐敗而在住房上占國家便宜的官員的利益,但從根本上解決了統一的市場和法律制度的問題,同時還可以解決腐敗的問題。多占有的房屋並不能獲得補貼,必須用自己的收入而非占公款的便宜來彌補,這同時也解決了住大住小、城里城外、高檔低檔的問題,以及中國歷史上遺留下來的低收入、高積累的問題,更解決了所有房屋身份和交易的問題。另外,這也有利於住房的調整,克服了原房改政策中沒有地區、房屋質量差別等一系列問題中的不公平。

  合理是房價高低的基础

  房價的高低已成為研究各種與房改有關的政策中的熱門話題。許多的研究報告將現行房價與現行收入作為提出解決方案的唯一指標,他們認為只要解決了收入與房價的比例關係就解決了中國城鎮居民購買住房的問題。但如何去改變這兩者的關係,他們卻沒有認真地去研究。

  將收入當做房價高低的唯一評定指標是個邏輯上的錯誤,是脫離了市場經濟的定價原則的。價格的基础在於其合理性。

  傳統的經濟學首先將勞動力價格和原材料作為商品定價的基础條件,但現代經濟特別是知識經濟時代,除了勞動力價格和原材料之外,商品的定價增加了無數的其他因素。房屋的價格首先由土地的價格、資金成本的價格、建築材料的價格、環境和設計的價格、市政基础設施的價格、配套設施的價格以及稅費等價格因素組成,同時並存有市場橫比的價格因素和收入水平的橫比因素。假定房屋的定價是以市場經濟的方式進行,則必須要求其他各方面的價格都應按照市場經濟的辦法執行,這樣的房價才是公平合理的並能與收入價格一起作為對比評價的對等基數。而目前中國房價中的許多基础價格因素都並非按市場經濟的方式組成,這必然導致衆多行政化收費的非市場價格因素累加在房價之上,使城鎮居民、官員、學者和研究機構都拼命地攻擊開發商和高房價,使房價和開發商成為各級不合理行政化規定和收費的替罪羊。



本文摘自《任志強的地產人生》


   任志強中國房地產思考:任志強的地產人生 在中國房地產界,北京市華遠地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任志強因敢說真話,並用辛辣的語言屢出驚人之語,而被稱之為“地產狂人”、“地產界的堂·吉诃德”。十年前中國地產業亂象初現,任志強就已針對當時地產界的問題,提筆揮毫,以一篇篇專業性極高的文章厘清各種現象,其中不少觀點在後來房地產的發展過程中得到驗證,這些觀點即使在今天看來仍有極高的可借鑒意義。《任人評說》一書是對任志強十年前有關中國房地產業態、政策、現象等方面文章的系統性梳理,書中任志強對房價評價方式、政策得失、房產物權、物業管理、舊城改造等各個方面的問題進行了剖析,深挖現象背後的根本原因,呈現任志強對中國房地產業的思考、觀點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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