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過渡期車輛購置稅業務操作說明的通知
《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徵管辦法)已於2006年1月1日起執行。為了解決現行車輛購置稅徵管軟件與徵管辦法不匹配的問題,確保在過渡期徵管辦法的順利實施,現將《過渡期車輛購置稅業務操作說明》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過渡期車輛購置稅業務操作說明
現行的過渡期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徵管軟件與《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徵管辦法)存在不匹配問題。鑒於目前新版車購稅徵管軟件正在開發中的實際情況,總局對過渡期徵管軟件不再進行全面修改。為解決過渡期車購稅徵管軟件存在的問題,以保證車購稅徵管業務的正常開展,現對軟件使用中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納稅人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但底盤發生更換的車輛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車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使用過渡期徵管軟件中的“檔案管理”模塊進行檔案查詢並調檔,通過“徵稅業務”模塊中的“改裝改型補稅”流程進行業務處理。
二、納稅人對已經辦理納稅申報但免稅條件消失的車輛重新辦理納稅申報時,車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使用過渡期徵管軟件中的“檔案管理”模塊進行檔案查詢並調檔,通過“徵稅業務”模塊中的“過戶補稅”流程進行業務處理。
三、納稅人對購置的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以及行駛8萬公裡以上的試驗車輛辦理納稅申報時,車購稅主管稅務機關應使用徵管軟件中的“車價信息”模塊新增一條價格信息記錄,並在該信息記錄的“備註”欄中作出標識,通過“徵稅業務”模塊中的“新車徵稅”流程進行業務處理。
四、納稅人對免稅車輛進行申報納稅時,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修改徵管軟件中“系統設置”模塊中系統參數,將地區和本地代碼設置為“00”,保留省級代碼的方式進行業務處理。
五、對使用年限超過1年,或使用年限未滿1年,但車輛登記註冊後,已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登記牌照號手續的車輛,納稅人因車輛質量原因發生退車後申請退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手工開具退稅憑證,為納稅人辦理退稅手續,同時註銷該車的電子檔案。
六、《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中的“行業代碼”和“註冊類型代碼”可暫不填寫。
摘自國稅函[2006]300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本書旨在幫助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内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