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使用期的通知
鑒於目前國家稅務局系統車輛購置稅納入稅收大徵管的各項準備工作尚未完成,經財政部批準(批件附後),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以下簡稱專戶)使用期延長至2006年6月底,在此之前,各地可繼續使用專戶辦理車輛購置稅繳庫事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按照《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02]48號)的有關規定,統一向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辦理所屬徵收單位專戶延期的報批和備案手續,批複後及時通知徵收單位。
二、在專戶使用期内,車輛購置稅繳(退)稅憑證種類、式樣、用途保持不變。各地應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票證使用問題的緊急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4號)的要求,進一步加強管理,做好車輛購置稅繳(退)稅憑證的印制、發放、使用、結報等工作,保證車輛購置稅徵收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各徵收單位要加強專戶管理,及時辦理稅款繳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通過專戶存入車輛購置稅稅款以外的其他收入、辦理其他劃轉和支出。
附件:財政部關於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延期及相關徵繳方式問題的複函
2005年7月5日 財庫便函[2005]216號
國家稅務總局計劃統計司:
你司《關於申請延長車輛購置稅專戶使用期和解決徵繳方式問題的函》(計便函[2005]29號)收悉。經研究,現函複如下:
一、關於“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延期問題。鑒於你局系統經我部批準保留的“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到期後,有關車輛購置稅徵收機構設置、徵管系統業務流程改造、軟件開發等工作尚未完成,為確保在過渡期内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工作正常進行,同意你局系統内車輛購置稅徵收機構所開設的“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保留期延長至2006年6月底,限期撤銷。期間,若你局上述工作提前完成,應立即辦理撤戶手續。
二、關於車輛購置稅徵繳方式問題。鑒於車輛購置稅移交你局徵收管理後仍沿用支票、銀行卡和現金等徵繳方式,為妥善解決“車輛購置稅臨時賬戶”撤銷後有關支票、銀行卡納稅所帶來的資金清算和稅款入庫等操作問題,建議你局盡快就車輛購置稅徵繳方式問題制訂出詳細的工作計劃,我部和人民銀行共同配合,對上述問題進行調研。
摘自國稅函[2005]779號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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