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節:財務詭計(31)
再來分析一下該公司怪異的核心員工持股計劃的內容。如果管理層能想辦法發佈利多新聞,從而使股票價格上漲到指定價位並使這一新價格維持1個月,那麼公司就會獎勵。最終結果是,這些高管瓜分了不下10億美元的獎金。如果投資者早了解到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文檔中該公司1995年這一怪異的核心員工持股計劃,那麼他們就會較早清楚該公司完全有可能採取種種虛假會計方法來操縱收入並推升其股票價格。
會計術語
收 入 確 認
根據會計準則,收入得到確認須滿足4個條件:①交易安排客觀存在;②提供了產品或服務;③交易價格固定或可確定;④收入的收回具有合理保障。如果任一條件未能滿足,那就必須延期確認收入,直至所有條件都被滿足。
對延長季末報告日期的公司多加小心。顯然,通過延長季末報告日期來不恰當地做大當期收入的公司絕非冠群公司一家。20世紀90年代中期,日光公司的阿爾R26;鄧拉普及其追隨者就將公司的季末報告日期從3月29日變更為3月31日,其目的就是為了彌補收入的不足。有了這增加的兩天,日光公司就可以多記錄500萬美元的經營收入,從新收購的科爾曼公司(Coleman Corporation)處多記錄1500萬美元的收入。
不甘落後於冠群公司和日光公司,位於聖叠戈的軟體制造商百富勤(Peregrine)即便在正式的季度報告日結束後仍然進行欺騙。這類做法為很多公司所採用,以至於公司管理者都戲稱這些遲到的交易發生在“12月37日”。
所記錄的收入遠超過合同規定完成的工作量
上述第一種方法介紹的是公司如何在銷售實際發生之前就對收入進行不當確認。接下來要讨論的是賣方已按合同開始供貨,只是管理層所記錄的金額遠多於有保障的實際金額的情況。冠群公司的管理層就擅長這一套,他們不僅延長公司的季末報告日期以記錄更多的收入,而且提前記錄遠期許可銷售收入。實際上,這些遠期許可銷售收入在未來很多年里根本無法實現。
1.提前確認長期許可合同下的收入
冠群公司採用長期銷售許可協議的形式來鼓勵客戶長期使用公司的大型電腦軟體。按照許可協議,客戶應提前支付軟體的使用許可費以及隨後幾年的更新年費。雖然這些許可協議具有長期性(有些甚至長達7年),但該公司將合同產生的全部許可收入現值立即確認為收入。雖然所有許可收入在合同履行之初就被記錄為收入,但現金收入則要在未來多個年度才可收取。這樣,冠群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就出現了大量長期應收賬款。
財務研究與分析中心所發佈的1998年11月報告就不認可冠群公司管理層的做法,同時指出公司提前記錄全部收入的做法不符合穩健性原則。按照實際經營情況,各期銷售收入應推遲至具體開票時再進行確認。
第3版《財務詭計》的重要價值就在於作者構建了全面完整的財務欺詐騙術的理論分析框架。首先該書從財務報告角度,將資本市場中各類財務欺詐騙術劃分為收益類財務欺詐、現金流類財務欺詐和業績指標類財務欺詐等三大類型,並從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與現金流量表之間的勾稽制衡視角,建立了發現和揭露財務欺詐騙術的整體思路與方法;此外,作者從公司治理角度對滋生三大類型財務欺詐的制度環境和市場土壤進行了獨到分析,提出了彻底消除財務欺詐騙術的治本之策;該書同時結合近十年來美國資本市場發生的安然、世界通信等著名公司的典型財務欺詐案例,詳細分析了三大類型財務欺詐騙術的具體手段和警示信號;尤為值得稱道的是,作者對現金流類財務欺詐騙術的獨到分析,打破了人們普遍認為的“現金流量表難以舞弊”的常識判斷,這不能不佩服作者對財務欺詐案例的獨到觀察和深刻研究。
會計術語
收 入 確 認
根據會計準則,收入得到確認須滿足4個條件:①交易安排客觀存在;②提供了產品或服務;③交易價格固定或可確定;④收入的收回具有合理保障。如果任一條件未能滿足,那就必須延期確認收入,直至所有條件都被滿足。
對延長季末報告日期的公司多加小心。顯然,通過延長季末報告日期來不恰當地做大當期收入的公司絕非冠群公司一家。20世紀90年代中期,日光公司的阿爾R26;鄧拉普及其追隨者就將公司的季末報告日期從3月29日變更為3月31日,其目的就是為了彌補收入的不足。有了這增加的兩天,日光公司就可以多記錄500萬美元的經營收入,從新收購的科爾曼公司(Coleman Corporation)處多記錄1500萬美元的收入。
不甘落後於冠群公司和日光公司,位於聖叠戈的軟體制造商百富勤(Peregrine)即便在正式的季度報告日結束後仍然進行欺騙。這類做法為很多公司所採用,以至於公司管理者都戲稱這些遲到的交易發生在“12月37日”。
所記錄的收入遠超過合同規定完成的工作量
上述第一種方法介紹的是公司如何在銷售實際發生之前就對收入進行不當確認。接下來要讨論的是賣方已按合同開始供貨,只是管理層所記錄的金額遠多於有保障的實際金額的情況。冠群公司的管理層就擅長這一套,他們不僅延長公司的季末報告日期以記錄更多的收入,而且提前記錄遠期許可銷售收入。實際上,這些遠期許可銷售收入在未來很多年里根本無法實現。
1.提前確認長期許可合同下的收入
冠群公司採用長期銷售許可協議的形式來鼓勵客戶長期使用公司的大型電腦軟體。按照許可協議,客戶應提前支付軟體的使用許可費以及隨後幾年的更新年費。雖然這些許可協議具有長期性(有些甚至長達7年),但該公司將合同產生的全部許可收入現值立即確認為收入。雖然所有許可收入在合同履行之初就被記錄為收入,但現金收入則要在未來多個年度才可收取。這樣,冠群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就出現了大量長期應收賬款。
財務研究與分析中心所發佈的1998年11月報告就不認可冠群公司管理層的做法,同時指出公司提前記錄全部收入的做法不符合穩健性原則。按照實際經營情況,各期銷售收入應推遲至具體開票時再進行確認。
本文摘自《財務詭計》
第3版《財務詭計》的重要價值就在於作者構建了全面完整的財務欺詐騙術的理論分析框架。首先該書從財務報告角度,將資本市場中各類財務欺詐騙術劃分為收益類財務欺詐、現金流類財務欺詐和業績指標類財務欺詐等三大類型,並從資產負債表、利潤表與現金流量表之間的勾稽制衡視角,建立了發現和揭露財務欺詐騙術的整體思路與方法;此外,作者從公司治理角度對滋生三大類型財務欺詐的制度環境和市場土壤進行了獨到分析,提出了彻底消除財務欺詐騙術的治本之策;該書同時結合近十年來美國資本市場發生的安然、世界通信等著名公司的典型財務欺詐案例,詳細分析了三大類型財務欺詐騙術的具體手段和警示信號;尤為值得稱道的是,作者對現金流類財務欺詐騙術的獨到分析,打破了人們普遍認為的“現金流量表難以舞弊”的常識判斷,這不能不佩服作者對財務欺詐案例的獨到觀察和深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