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的對象與屬性

   規劃的對象與屬性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其目的是明確規劃的界限和範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對象是經濟和社會,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對象是國土空間,城市規劃的對象是城市。規劃的屬性是指規劃性質的歸屬和差別,主要體現在規劃的名稱上。當一項規劃,它的名稱一旦確定,這項規劃的屬性也就隨之而確定,規劃名稱與規劃屬性不相一致的規劃在現實工作中是不存在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其規劃屬性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寧夏回族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其屬性就是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家“十二五”時期文化體制改革和發展規劃》《全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等屬於國家層級的重點專項規劃;《寧夏服務業“十二五”發展規劃》《寧夏郵政業“十二五”發展規劃》等則屬於省級地方專項規劃;《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西部大開發“十二五”規劃》《陝甘寧革命老區振興規劃》等都屬於國家層級的區域規劃,《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十二五”發展規劃》《寧夏沿黃經濟區發展規劃》等則屬於省級層面的區域規劃。實際上所有規劃的名稱都已明確了該規劃的屬性,同時也明確了該規劃編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

本文摘自《規劃與謀劃》


規劃的對象與屬性  怎樣才能編制好規劃,是規劃既體現黨委、政府的戰略意圖,又集中民智、深得民心、順乎民意,引導市場主體行為,具有前瞻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這是需要下大功夫、認真研究和解決的問題,也是本書的出發點、落腳點和歸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