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哪些因素確保了制度的正常運行(2)

  農村土地的基本所有者是自然村,但土地登記卻在這一層面上停滯不前。中國自然村的數量大約為150萬。究竟是將相應的土地所有權分配給這些自然村,還是剥奪它們的所有權,不給其登記的機會——政府無法就此做出決斷。然而無論採取上述哪一種做法,社會矛盾都會由此升溫。政府推行的“有意的制度模糊”存在種種弊端,我們在上文中已經有所涉及。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和房地產業的蓬勃發展,較富裕的東南沿海地區地價暴漲,其結果是鄉鎮幹部中的腐敗分子借法律的空隙大做文章,將原本屬於集體的土地擅自出售牟取暴利。如此看來,“有意的制度模糊”反倒傷害了農民的根本利益。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中央政府應該帶頭澄清土地管理體制的管轄權限,這一點至關重要。此外,中央政府還擔負有以下兩大任務:一是構建新的土地管理制度,旨在規範未來的土地政策制定;二是保證這種制度框架的社會信譽。

本文摘自《誰是中國土地的擁有者?》


六、哪些因素確保了制度的正常運行(2)   本書啟用了“可信度” 和“空制度”兩個概念。一種為社會群體所信賴並確認為可信的制度,其創生在相當程度上取決於該群體根據其所面臨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所做出的選擇和安排。無視這一條件,不僅會導致對社會行為人的行為方式作用甚微的空制度的產生,而且會導致社會不公加劇,甚至引起社會沖突。本書指出要正確理解中國農村改革所取得的成功,其訣竅在於理解政府所採取的放手政策,及其所刻意堅持的制度模糊原則的意義,因為這兩者促成了適合不同地方特性並具有可信度的制度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