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外部性到法律

2014-06-27 12:12:53

  對於外部性,前面曾經作了很簡單的定義:一個人的行為對其他人造成了影響。根據這個定義,前面也指出,外部性有正有負,而且外部性幾乎無所不在。基於這種了解,由外部性過渡到法律,可以說是直截了當、一蹴而就。
  一言以蔽之,法律所處理的問題,就是外部性為負、而且嚴重的情況。殺人、傷人、偷、搶、詐、騙,都是最直接、俯首可拾的例子;在這些例子里,一個人的行為,對其他人造成很不好的影響。如果不處理這些情況,社會將有如都市叢林;或者永無寧日、惡性循環,或者分崩離析、無以為繼。不過,這些都是一目了然、毫無爭議的情形;要體會外部性和法律的關聯,不妨想些比較模糊隐晦的情況。
  一兩年前,臺灣有兩個小學高年級的小朋友,一男一女,利用午休時間,在保健室里初試雲雨。老師發現、媒體報道之後,引起廣泛的讨論。絕大多數人的反應是,兩小無猜的行為不足取。可是,如果進一步問:兩小無猜錯在哪里?對於這個問題,相信很多人未必能有理直氣壯的說辞。
  由外部性的角度來看,兩小無猜行為的意義,就清楚得多。除了心理不成熟、信息不充分等冠冕堂皇的理由之外,問題的關鍵,其實是兩小無猜的行為,對其他人造成的影響。萬一,他們雲雨之後造成懷孕,生下小小孩;既然本身沒有照養撫育的能力,只好由雙方的家長來承擔後果。可是,有多少家長在自顧不暇之外,還願意接下這種天外飛來的負荷。因此,兩小無猜的行為,對別人造成(負的)外部性太大;社會大衆自然會動用道德、輿論乃至於法律等手段,希望能避免這種外部性。
  在美國,有很多中等學校里,設有自動販賣機,提供保險套等避孕材料。原因無他,因為老師家長們已經學到教訓:與其威脅利誘自己的子女不要有性行為,不如避輕就重;不處理性行為的問題本身,但是設法預防性行為帶來更大的麻煩。也就是,針對外部性來處理。
  其次,在成文法的社會里,民法里對於契約大多有類似的規定:契約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原則,但以不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為限。這個規定,其實就是兩小無猜事件的本質。如果某種契約是出於當事人自願,但是違反了公序良俗,就表示對其他人造成負的、而且是過大的外部性。一般社會禁止賣身為奴,是個具體的例子。
  根據當事人訂約自由,只要是出於自願,賣身為奴並沒有什麼不對。但是,如果法律容許賣身為奴,等於是讓每個人身上多了一張空白支票。當自己負債累累、無法償還時,可以把自己賣掉;賣身為奴,變成生存的最後手段(the last resort)。可是,這種權利,卻會誘使一些意志不堅的人,沉迷和陷身於賭博、吸毒和其他耗費大筆錢財的活動。對於社會上其他人和司法體系而言,卻必須承擔這些行為的後果;對於大多數社會來說,這隐含了太大的、負的、社會大衆所不願意負荷的外部性。
  當然,並不是所有大的、負的外部性,法律都會處理。當出租車出現之後,立刻對人力三輪車造成重大的影響;可是,在市場經濟里,尊重競爭,即使競爭必然意味著有些人將是輸家。同樣的,如果有哪一個廠商開發出比可口可樂、百事可樂更好的飲料,讓這兩家公司關門大吉;這是很大的、負的外部性,可是法律卻不會處理。
  然而,當有大的、負的外部性出現時,即使現有法律不處理,通常行政部門不會坐視不管。民意代表會設法在民意機關里提案,通過特定的法案;以特別的措施,照顧這些承擔負外部性的選民。由此可見,從外部性的角度著眼,不僅可以解釋法律,同時也可以分析政治領域里的諸多現象。外部性這個概念的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下面這個故事,就具體地闡釋了外部性和法律的關聯。
  最高指導原則
  下午坐出租車去接小朋友回家時,眼光漫無目的地看著路邊向後退去的招牌。突然,“華碩證券”的幾個大字映入眼簾。印象里,好像華碩計算機和這家證券公司正在打官司,而初審判決似乎是華碩計算機勝訴;在臺灣用響當當的“華碩”這兩個字當招牌,證券公司好像有搭便車、侵犯公司名稱專用的嫌疑。
  雖然我不太清楚相關的法條,也不明白法官裁決的依據;不過,因為自己正在研究所里教“法律經濟學”這門課,我就忍不住想試著從經濟分析的角度,思索一下這件官司的是非曲直。
  我約略記得,有關公司的法律里好像這麼規定:在同一行業和同一區域里,某一種公司名稱只能為一家公司所使用。也就是,在台北,不能有兩家西餐廳都用“星辰”這個名稱,除非是連鎖店。但是,在不同的行業或區域里,不同的公司卻可以用同樣的公司名稱。因此,在“星辰西餐廳”的附近,可以有星辰漫畫店和星辰洗衣店等等。法律上這麼規定,顯然是為了避免在同一個區域里,同行之間彼此混淆,對公司和顧客都不好。
  可是,根據這種規定,“華碩計算機”和“華碩證券”是兩種性質截然不同的公司,同時並存似乎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且,如果在“華碩計算機”叱咤風雲之前,“華碩證券”就已經成立多年,就更沒有理由獨尊計算機而排黜其餘。
  然而,如果華碩證券確實成立在後,而且確實有搭華碩盛名便車的可能;那麼,對於這個官司和類似的情形,如何說出一番合情合理的道理,並且能找出司法上可以依恃的準則呢?
  由經濟分析的角度來看,規定不同行業可以用同樣的公司名稱(星辰西餐廳和星辰漫畫)合情合理。因為即使是同樣的名稱,但是產品區隔得很清楚,所以彼此在利益上不至於有重疊或沖突的地方。即使偶爾有同名之累,涉及的利益多半微不足道,因此沒有必要作特別的限制。
  但是,這只是一般的情形。當某種商標具有普遍的知名度時,就需要作不同的考慮。譬如,雖然“麥當勞”只賣漢堡,但是顯然不應該容許其他公司用“麥當勞西餐”或“麥當勞服飾”來混淆視聽。原因其實很簡單,消費者可能誤認這是麥當勞的相關企業,因而有魚目混珠的效果。因此,利用麥當勞的知名度來賣西餐和服飾,業者就有不勞而獲的可能。所以,當華碩計算機變成家喻戶曉的商標之後,限制其他的公司不能再用“華碩”的名號,確實合情合理。當然,如果華碩計算機行有餘力,開始涉足其他產業,自然順理成章地可以用“華碩”的招牌——這是華碩計算機耕耘的成果,而且人們會以對華碩計算機同樣的認知,來期待華碩的相關產業!
  因此,歸納起來,法律上顯然採取了兩種原則:對於一般情形,星辰西餐和星辰漫畫可以比鄰而居;不過,對於可口可樂、麥當勞、華碩、誠品等等這些品牌,就值得限制其他人使用這些商標的權利,即使是在完全不相幹的產業里。
  可是,抽象地來看,在這兩種原則的背後,其實有一個比較抽象、層次比較高的原則:法律上的規定,最好能促使(或誘發)更多的經濟活動,以增進社會的資源。而且,法律所允許或鼓勵的經濟活動,必須是有生產性的、對社會有正面貢獻的。因此,如果允許其他人開“麥當勞西餐”,一方面有人坐享其成、不勞而獲,另一方面會產生不好的示範效果。而且,對麥當勞而言,辛苦建立品牌卻讓別人享受果實,也會降低麥當勞本身的誘因。
  其實,經濟分析所揭示的最高指導原則——法律的目的,在增進社會的資源——不只適用在規範經濟活動,也可以用來思索人類其他活動的戒律。仔細想想,為什麼法律要懲罰剽竊、偷盜、侵占、傷害等等行為呢?

本文摘自《當法律遇上經濟學》


   當經濟學與法學相遇,會衍生出什麼樣的學問呢?熊秉元教授在說明法律經濟學旨趣的同時,回顧了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史,介紹了法律經濟學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實、精確、有趣、深入淺出的文字,闡釋經濟行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構一套嚴謹的經濟分析架構,並用於讨論契約、正義等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和處理方式,顯示經濟學上的效率和司法學上的正義確有密切的關聯,及互相啟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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