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

2014-06-27 13:09:25

  對比
  在呈現了哈里斯和德沃金的觀點,以及賓默爾和波斯納的觀點之後,可以比較他們之間的差別。他們之間的差別,有兩個層次:一種是對權利見解的差別,另一種則是規範式論述和實證式論述的差別。
  關於權利的論述,哈里斯和德沃金以及賓默爾和波斯納(經濟分析)所描述的故事,有幾點很明顯的差異。首先,在經濟學者的故事里,探讨權利的材料,是真實的世界;無論是波斯納的原始社會或賓默爾的風中之船,都是具體的、曾發生或會發生的事實。可是,在法律學者的故事里,探讨權利的材料,是一些抽象的理念。
  其次,“真實”和“理念”的重要差異之一,是支援“權利”的基础不同。以真實的材料為基础,權利是由環境里的條件所支撐、所雕塑。以理念為基础,權利的來源,是訴之於論者或讀者的信念;如果論者或讀者支援,就有某些權利,否則就沒有。
  最後,很重要的一點差別。在經濟學者的故事里,只是“描述”權利的狀態,並沒作任何價值判斷。在風中之船和原始社會里,權利的種類和性質,是受到當時環境里條件的影響。相形之下,法律學者的故事里,對權利都直接間接地作出價值判斷。無論是“人的尊嚴”或“選擇的自主”,都隐含某種價值上的臧否。
  當然,經濟學者和法律學者的這些差異,不只出現在對“權利”的論述上;更根本的,是他們的論述一向具有不同的性質,也就是“應然”和“實然”、“實證”和“規範”的差別。
  規範式的論述,先提出一些簡而自明、一致贊同的原則、理念或價值;然後,再以這些原則、理念或價值為基础,作進一步的推論。因此,這些原則、理念或價值,可以看成是預設的立場;以這種特定的立場為前提,再作申論。相形之下,實證式的論述,沒有預設的立場或立論的前提;而是以實際情況、已經發生的事、出現的現象為材料,由這些材料里歸納出某些“規律”。如果這些規律普遍成立,就可以用來解釋類似或其他的社會現象。
  因此,規範和實證式論述最大的差別,就是理論的性質不同。“理論”(theory),簡單地說,就是對因果關係(causal relationship)的探讨;而因果關係最簡潔的呈現方式,就是“若A則B”。因此,1+1=2 是一個小理論,因為這個等式符合“若1加1,則等於2”的結構。
  在規範式的論述里,“若A則B”的內涵,可以說都是一些抽象的概念;譬如,“若”贊成人的尊嚴很重要,“則”理當支援某種財產權的結構。可是,無論是前提或結論,都是訴之於原理或讀者本身的理念,而不是訴之於真實世界里的實際現象。無論是哈里斯或德沃金的論述方式,在性質上都是如此。
  相對地,在實證式的論述里,“若A則B”的內涵,都是由實際發生的材料來充填。譬如,在賓默爾的故事里,“若”亞當和夏娃置身在暴風雨里飄搖的扁舟上,“則”兩人之間的相對關係會以體力來決定。同樣的,在波斯納的原始社會里,“若”資源匮乏、信息不足,“則”以明快有效(成本最小)的方式處理糾紛。無論是前提或推論,都是以實際材料為主;論者的工作,只是由材料中歸納出已經存在、隐藏在材料之下的因果關係而已。
  “若A則B”,是一種條件式的論述(conditional statement)。規範式論述最大的弱點,是不能根據立論,作平實有效的引申。也就是,當“前提”改變時,不論朝哪一個方向變動,在規範式的論述里,並不能描述或預測“結果”將如何變化。譬如,“若”人的尊嚴變得比較不重要,“則”人們應該先放棄言論自由或婚姻自由?相對地,實證式的論述是以實際現象為材料,所以很容易推測變化的方向。譬如,“若”亞當和夏娃發現他們置身在計算機前,“則”兩人之間的相對地位會以體力之外的因素來決定;“若”原始社會的建材由茅草變為泥土,“則”言語詞匯將會開始變化——人前一套、人後一套。
  新興的法學經濟學,所以能長驅直入法學,主要就是經濟分析有一套強而有力、以因果關係為中心的理論。下面的故事,就是探讨在實際社會里,夫妻之間的相對權利。
  約法哪三章?
  在現代社會里,離婚的情形愈來愈多;兩人一旦決定分手,子女歸屬的問題固然麻煩,財產的劃分也不簡單。就財產的部分而言,在法律上到底怎麼處理比較妥當,是理論和實務上都很有挑戰性的問題。
  在傳統的(父系)社會里,男主外女主內是常態;因為先生在外抛頭露面,所以房產土地等契約,大半都是登記在先生的名下。一旦離婚,女方讨價還價的能力很薄弱,因此往往承受很大的委屈。
  不只是在傳統社會如此,即使現代工商業社會里,情況也相去不遠。在大學畢業後,年輕的夫婦不容易同時繼續深造;因此,大半是先生繼續讀研究所,而太太開始工作支援先生。等先生讀完研究所,成為律師、醫生、工程師,太太就辞職回家生兒育女。經過一段時間,先生不但有相當的社會地位,也擁有相當的財產。不過,當年共患難的牽手,可能已比不上年輕貌美的競爭者;然而,如果在這時候離婚,先生可以證明:家裡大大小小的東西,都是他所賺得的。
  可是,這只是表象。為了先生的工作事業,太太犧牲自己的青春和機會;而且,在家養兒育女和操持家務,也是實質的貢獻。事實上,經濟學家曾經估算過,婦女在家裡所做各種事情的價值,平均大約是丈夫收入的70%。因此,婦女對一個家庭總值的貢獻,大概是40%(0?7/\[0?7+1?0\])。
  既然如此,離婚時雙方各得財產的二分之一(50%),其實是合情合理的做法。二分之一,是有理論和實證支援的基準點。
  不過,工商業社會里也出現了一些有趣的現象:超級巨富的誕生。這些超級巨富,通常是因為夫妻之一非常特別;憑借著個人的魅力或特殊才華,累積了過去的人所無法想象的財富。而且,對於這些奇才異能之士而言,不論和誰結婚,大概結果都差不多——想想邁克爾·傑克遜和微軟的例子。在這些情形里,要認定另一方的貢獻一定接近二分之一,似乎有些勉強。
  因此,1/2—1/2 可能不再是好的基準點。這時候,可以有兩種替代方案:一方面,可以估量夫妻雙方中“另一方”實際付出的價值;另一方面,如果夫妻雙方在結婚時有特殊約定,也可以特殊的約定為準。(諾貝爾獎得主羅伯特·盧卡斯離婚時,才華已露;因此,婚約里有一條:若將來盧氏在離婚若幹年內得到諾貝爾獎,則太太可得一半獎金。後來,盧氏果然在離婚後獲獎,夫妻兩人皆大歡喜。)
  不過,在另外一些“超級巨富”的事例里,情形又要複雜些。如果夫妻兩人之一,在開始協議離婚時買了張彩票;在完成手續後彩票開獎,中了巨額獎金(譬如五千萬美元);這時候,大筆的財產和個人魅力才華都無關,雙方的“貢獻”其實也都微不足道。中大獎,可以說純粹是運氣,怎麼辦?
  如果婚前兩人設想過這種景況,大概都會同意:不論誰買彩票,中獎的獎金兩人平分! 因此,在“超級巨富”的情形下,還是有可能回到 1/2 —1/2 的基準點。然而,1/2—1/2 也不一定是通則。如果是太太買彩票,可能會聲稱(並且取得佐證數據):過去從來沒有(或很少)買彩票;就是因為要慶祝離婚,所以才買一張彩票。在這種情形下,先生大概很難反驳:自己對離婚有貢獻,而離婚是買彩票的“因”,所以自己對飛來的橫財有貢獻、也應得二分之一的獎額!
  由這種轉折里,或許可以歸納出一點法學上的智慧:客觀的公平正義並不存在,而特定時空下的公平正義,是由環境里的相關條件所烘託而出的!
  清官難斷家務事,所以更需要找到好的基準點,作為參考坐標。

本文摘自《當法律遇上經濟學》


   當經濟學與法學相遇,會衍生出什麼樣的學問呢?熊秉元教授在說明法律經濟學旨趣的同時,回顧了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史,介紹了法律經濟學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實、精確、有趣、深入淺出的文字,闡釋經濟行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構一套嚴謹的經濟分析架構,並用於讨論契約、正義等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和處理方式,顯示經濟學上的效率和司法學上的正義確有密切的關聯,及互相啟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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