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分析

2014-06-27 13:09:56

  經濟分析之一
  和法律學者的論述相比,經濟學者對權利這個概念,也有許許多多的探讨。我認為,最生動的描述之一,是出自戲劇理論大師賓默爾教授(Ken Binmore)的筆下。在《公平博弈》(Playing Fair)這本書的第四章里,他講了一段發人深省的故事:
  如果無知之幕揭開之後,亞當和夏娃發現,他們兩人正置身在一艘老式桅船中,而且正處於暴風雨里。……在老式桅船上,社會的組織大概完全會是階層式的;因為,其他的組成方式,不能更有效地處理生離死別的危難。
  換句話說,在探讨權利的結構時,賓默爾不是由抽象的理念出發,而是以人類實際的歷史經驗為基础。在實際的世界里,男人比女人孔武有力,因此“自然而然”地承擔了較多較重的責任,也因而掌握了較多的資源、享有較特殊的社會地位。
  其實,賓默爾的故事,還可以再往前推一步。每一個人都可以設想,在盤古開天地時,面臨一個重要的抉擇:男生和女生這兩性,要共同面對各種問題,而主要的是“生存”和“繁衍”這兩項。因為懷孕、生產、養育都需要一段時間,而且在這段時間裡不容易從事粗重或劇烈的工作(耕種或狩獵)。因此,由專業化和分工的角度來看,有下面幾種可能的安排。
  第一種安排:兩人身材一樣高大,輪流懷孕、生產、養育,或由其中一人完全負責;
  第二種安排:一人身材高大,一人嬌小;身材高大的人,同時負責懷孕、生產、養育;
  第三種安排:一人身材高大,一人嬌小;身材嬌小的人,同時負責懷孕、生產、養育。
  在這三種組合里,最能人定勝天、最有效率的安排,顯然是第三種。身材高大的,負責耕種狩獵;身材嬌小的,負責生兒育女。事實上,這兩種人在一開始時,可能有同樣的身材體型;但是,在演化過程里,人們逐漸體會到,負責生兒育女的,可以有較小的身軀,只需要耗用較少的食物;負責耕種狩獵的,最好有較魁梧的身軀,可以多花氣力、多收獲一些。
  因此,為了生存繁衍,聪明的人們會在演化過程里,慢慢雕塑出比較好的“競爭組合”(surviving combination)。男女的身材和分工,可以說是很明顯的例證。而且,這種推論,其實可以引申到其他動物身上。因為懷孕、生產、養育所需要的時間較長,所以人的兩性之間,在身材和分工上會有差別待遇。相對地,如果懷孕生產養育所需要的時間不是很長,兩性之間的身材和分工,就未必會有明顯的差別。我曾提出這個問題,向一位在台北動物園服務的專家請教,他四平八穩地答道:我的假說,不完全背離他所了解的動物世界!
  男女有別的觀念,還可以借下面這個故事,作進一步地申論。
  “農地農用”問題的諸多迷思
  在臺灣,每過一段時間,就會熱烈讨論一次:要不要把農地開放?反對開放農地的理由,除了安全的考慮之外,主要有兩點:第一,農地對水土保持很重要;而且農地改為其他用途之後,很難再回复原狀。第二,開放農地之後,農地流入財團手里;財團坐收暴利,貧富差距擴大。
  在“女性主義”的論述里,常會出現“父權社會”這個字眼;因為是父權社會,所以無論在工作、待遇或升遷上,女性所受的差別待遇觸目可見。要扭轉這種歷史性的錯誤(或罪惡),女性主義論者顯然還有漫長的一段路要走。
  不過,女性主義的論述也提供了一個有趣的參考點:如果沒有歷史,人類直接邁入科技社會,那麼女性的地位會比較低嗎?在科技社會里,對信息的處理需要細心、耐性、敏感度高……而不見得需要龐大的身軀和原始的體力。因此,根據這些特質,如果一開始就是科技社會,女性的表現可能會優於男性;各行各業的領導者可能都是女性,男性可能只是居於從屬、受支配的地位。在那種情況下,“男性主義”的論述可能有同樣的委屈和哀怨。
  “父權社會”和“母權社會”的差別,很可能就在於歷史經驗;因為在人類歷史上,力量(獸力、人力、機械力……)是重要的影響因素,所以現在是父權社會而不是母權社會。因此,不同的歷史經驗,會讓社會走上不同的發展軌迹;在不同的時間空間上,會駐足在不同的結晶點上。不過,這也提醒我們,無須過分地被歷史經驗所束縛,因為還有其他諸多的歷史軌迹可以(值得)思索和嘗試。
  “農地農用”的問題,顯然也和歷史經驗有關。如果一開始就是科技社會,我們大概不會有大量的農田;有一部分的農田會成為聯電、華碩等公司的工廠和研究室;其他的農田會成為房舍、道路、花園、購物中心、休閑設施等等。稻米可以進口,就像玉米、面粉、塑料鞋、外勞可以進口一樣。堅持要自己種田,就像堅持要自己的子弟當佣仆一樣。根據“農地農用”的邏輯,“農人(當然要)耕田”。可是,這種邏輯的前提不一定成立:堅持那些土地一定要當“農地”,就像堅持施振榮和張忠謀一定要當“農人”一樣!
  同樣一公頃的地,作為農田,一年所生產稻米的附加價值大概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作為聯電、宏碁的工廠,產品的附加價值很可能達到數億新臺幣。同樣的張忠謀和施振榮,作為農人,耕田一年所創造的附加價值……
  “農地”,有水土保持的功能;這個論點有一點道理,不多就是了。土地不作為農地而作為工廠、花園、道路等等,一樣有水土保持的功能,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水土保持”是問題,而不(應)是借口。何況,農田大部分是在平地,而不是在山地;在開放農地的問題上,水土保持的問題並不是重要的關鍵。
  開放農地之後,農地確實會流入財團的手里,貧富差距也確實(可能)擴大。不過,這兩種自然而然的結果是好事,而不是壞事。
  首先,財團願意付高價收購農地,是因為可以作進一步的利用以追求利潤。就是因為財團唯利是圖,所以能更有效(也就是更有利)地利用農地。土地流入財團的手里,就像經營電信事業的權利由“中華電信”流入財團手里一樣;因為競爭,所以效率會提高,最後獲利的還是廣大的消費者。
  所得分配的問題也是一樣;財團大股東的財產當然會增加,而且會遠超過一般市井小民(如你我)薪水增加的幅度。但是,每一個人都可以問自己幾個問題:因為張忠謀和施振榮這些人,社會的所得分配變得比較不平均;貧富差距擴大。因此,你希望有張忠謀和施振榮,還是希望沒有張忠謀和施振榮?還有,在“均貧”和“不均富”之間,你會怎麼選擇?
  由這個問題上,也許可以得到一點啟示:土地不一定要當農地,張忠謀和施振榮最好不要當農夫!
  經濟分析之二
  波斯納在哈佛法學院就讀時的成績優異,畢業後先到加州的斯坦福大學任教;然後,他接觸了一些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學者,感受到經濟思維的趣味。
  1969年,他轉往芝加哥法學院,直接和芝加哥學派的經濟大師們展開辯論。然後,這位優秀的法律學者,先變成優秀的經濟學者,再進一步成了推展“法律經濟學”的大將;2003年,他幾乎是執這個新興領域牛耳的掌門人。波斯納接受經濟學的洗禮之後,最早發表的論著之一,是1980年的《論原始社會》(A Theory of Primitive Society)。一位受傳統法學訓練的法學院教授,利用經濟分析,來探讨原始社會的法學問題,這真是一種奇怪的組合。不過,這篇文章問世之後,一再被引用;在法律經濟學的發展上,也有很重要的地位。
  這篇文章所以重要,我認為有兩點原因。就經濟分析而言,自1960年起,經濟學者向政治、社會等領域擴展,成果豐碩;利用經濟分析來探讨法學問題,是自然的延伸。如果由經濟學的角度,也能解釋原始社會的現象,正好證明經濟分析一以貫之的特性。
  就波斯納本身而言,經濟分析的核心理念之一,是“成本極低、效益最大化”的行為特質;這個理念,如果應用到法學領域里,就幾乎自然而然地成了“財富最大化”(wealth maximization)的論點——法律的運作,往往不自覺地符合效率的考慮,而使社會資源日益積累。這種觀點,剛好可以針對沒有工商業活動、沒有市場經濟、沒有貨幣信用卡的原始社會,作具體的檢驗。
  波氏的論文,就生動、平實、自然地呈現了原始社會的樣貌;而且,由經濟分析的觀點,提出合情合理的解釋。在原始社會里,由信息結構(information structure)的角度來看,有兩點特色:一方面,信息有限、匮乏,沒有現代的文字記錄,也沒有電報、電話、計算機等等;因此,人們所能擁有的信息非常貧瘠。另一方面,原始部落里,大家相隔咫尺;鄰居之間,幾乎沒有太多的隐私。而且,因為生活在一起,所以幾乎擁有相同的信息。
  在這種背景之下,原始社會里的律法(權利結構),就自然而然地具有一些特性——就像男女分工的情形一樣。首先,因為沒有獨立的司法單位,所以居民們本身兼任司法仲裁的重責大任;球員兼裁判,是花費最少的運作方式。其次,對於意外、傷害等等侵權(torts),一律採取完全責任(strict liability);也就是,不分青紅皂白,由肇事者負全部責任。從資源運用的角度來看,操作這種遊戲規則,只需要搜集最少的信息,而且最容易執行。劉邦入關中時,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 在精神上,可以說完全呼應波斯納的發現;因為,戰亂過後,資源匮乏,人心未定,遊戲規則最好明快迅速。
  最後,在原始部落里,每個人都要承擔連帶責任;親戚的福禍,就是自己的福禍。這種權利結構,有兩種好處:連帶責任,表示血統親戚彼此相連;對每一個個人來說,都增強了互相保險的功能。因為,對圈外人有遏阻的作用,就減少了自己被欺負傷害的機會。同時,連帶責任,使血緣親戚之間彼此規範約束,可以降低和圈外人發生沖突的機會。因此,在除弊和興利這兩方面,連帶責任都有可取之處。
  此外,原始社會里,還有一種令人意外的古樸之美。因為簡陋的屋舍相隔不遠,所以雞犬人畜之聲相聞;因此,彼此言談之間的遣詞用字都很典雅婉轉,不會道人短長、搬弄是非。原因很簡單,如果在自己家裡出言不遜,被傷及的鄰居,馬上會循聲而至、劍及履及。
  因此,在茅草屋的世界里,顯然沒有言論自由的權利!

本文摘自《當法律遇上經濟學》


   當經濟學與法學相遇,會衍生出什麼樣的學問呢?熊秉元教授在說明法律經濟學旨趣的同時,回顧了法律經濟學的發展史,介紹了法律經濟學的奠基人物的基本思想。
  作者以平實、精確、有趣、深入淺出的文字,闡釋經濟行為、成本、效率等概念,建構一套嚴謹的經濟分析架構,並用於讨論契約、正義等法律問題。這些問題的提出和處理方式,顯示經濟學上的效率和司法學上的正義確有密切的關聯,及互相啟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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