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41)

  5.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

  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6.運輸部門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是否貼花?

  對鐵路、公路、航運、水路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印花。

  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8.1988年10月1日開徵印花稅,以前簽訂的合同,10月1日以後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是否補貼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應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對印花稅開徵前簽訂的合同,開徵後修改合同增加金額的,亦應按增加金額補貼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應否補貼印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應在合同簽訂時按合同所載金額計稅貼花。因此,對已履行並貼花的合同,發現實際結算金額與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的,一般不再補貼印花。

  10.企業租賃承包經營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與主管部門等簽訂的租賃承包經營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不應貼花。

  11.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台等簽訂的合同,是否貼花?

  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台等簽訂的合同,屬於財產租賃合同,應按照規定貼花。

  12.什麼是副本視同正本使用?

  納稅人的已繳納印花稅憑證的正本遺失或毀損,而以副本替代的,即為副本視同正本使用,應另貼印花。

  

本文摘自《資源稅、財產稅、行為稅》


第三章  印花稅的部門規章(41)   本書旨在說明廣大的納稅人、註冊稅務師等財稅從業人員快捷、完整、方便地查閱地方稅的有關制度及操作實務,及時了解最新政策變化,更好地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本書共分為十篇,分別介紹了資源稅、印花稅、房產稅、契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輛購置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十個稅種的基本理論、基本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如何進行納稅籌劃、納稅申報和會計處理。 本書內容豐富實用,法律法規翔實準確,查詢方便,是廣大納稅人員和財稅從業人員不可缺少的案頭工具書,也可作為財稅專業廣大師生的教學參考用書。